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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浏览次数:

呼院字〔2017334

 

实验室安全管理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职责

第一条 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必须将安全管理列入议事日程,放到与实验室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去考虑。认真执行实验教学和科研中的安全责任制度,吸收安全管理中的先进理念。

第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学院应根据各自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操作规程,并将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悬挂公示。

第三条 实验室是安全防火和治安保卫的重点单位。各学院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一名领导主管该项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卫组织和逐级安全责任制度。

第四条 对首次做实验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展实验。

第五条 在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应积极宣传、普及、掌握一般急救知识和具备相应技能,掌握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实验室应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度,严防事故发生。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等。

第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八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污染、损害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计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条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室防火安全

(一)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知识及消防知识,遵守各项防火规则。

(二)各学院应建立防火档案,根据实验室的特点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并制订灭火方案。对重点防火实验室要安装火警自动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维护和管理。

(三)在实验室内、通道等处应按规范配齐消防器材。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废、更换或修理。

(四)有易燃、易爆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五)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当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内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六)存放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实验室和计算机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圈并用钢瓶架或绳索固定,远离火源、电源和其它热源,存放在阴凉和通风地方。对于易燃、易爆气体应采取单独隔离存放措施,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

(一)我校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统一领导,各学院应由一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

(二)学校保卫处、国资处是我校毒物品及化学药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三)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品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并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品。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以一天最低用量为准精确计算用量。

(四)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有毒物品及化学药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五)在实验中尽量采用无毒或少毒物质来代替毒物,或采用较好的实验方案、设施、工艺来减少和避免在实验过程中扩散的有毒物质。

(六)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及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和化学危险品的销毁处理必须经学校及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各学院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学院分管实验室院长及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进行维修,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报国资处审批。

第十七条 要注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就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学院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和个人要照价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呼院字〔201015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呼伦贝尔学院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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