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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浏览次数:

呼院字〔2017333

 

为加强学生学风建设,强化学生基本学术规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作假行为的认定范畴

第一条 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出现下列作假情形的,均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一)购买、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论文(设计)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

第二条 以上作假行为认定依据来源主要有:他人举报,指导教师认定,教学单位认定,专家评审认定,论文答辩委员认定,经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等机构检测系统检测出毕业论文(设计)重复(或相似)程度,国务院或自治区学位办反馈信息,及其他组织机构提供的信息等。

第二章 作假行为的审查

第三条 本科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严格遵守基本学术规范,杜绝出现作假行为。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专题教育,对其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和开题、研究和撰写、答辩和修改等过程予以全程指导,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中发现有违反基本学术规范或作假嫌疑的,应及时责令学生整改。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须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基本学术规范和防范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专题培训和教育。在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提交答辩前,对毕业论文(设计)统一进行学术诚信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基本认定依据,符合学校规定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才能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环节。发现有毕业论文(设计)作假嫌疑的,由相关教学单位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学位委员会对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初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上报教务处。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教务处负责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审查和抽查,负责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举报、申诉、处理等相关事务日常工作,处理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是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八条 被认定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出售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视作假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属于我校教师或工作人员的,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存在作假情形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审查检测情况纳入对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频繁或大面积出现毕业论文(设计)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教学单位参加教学类集体奖励评选的资格。

第四章 作假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凡举报或检查发现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有作假嫌疑,教务处将委托专家和相关教学单位学位委员会对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学校在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办处理细则(试行)》(呼院字〔20135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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