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院字〔2017〕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生产试验或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体现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要不断深化体制、管理、实验教学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使实验室工作朝着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目标发展。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五位一体”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资源利用率。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按照《呼伦贝尔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实验教学的管理,根据培养计划,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完善实验仪器配置,选用或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保质保量地开出各专业基础实验。
第六条 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同时应注意吸收科研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格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使实验室成为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七条 做好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和社会开放,各学院专业实验室应逐步实现时间、空间和内容上的开放,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要加强与社会各行业的联系,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及多种类型的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技术水平。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自身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实验室要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制
第十条 凡新建、合并、调整、撤销实验室,必须由学院申请,报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加强基础。实验室的结构和布局调整要有利于加强和改进面广量大的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有利于实验室的开放;有利于构建好全校实验教学的基础平台。
(二)整体优化。实验室结构和布局调整要有利于学科专业的发展需求,有利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有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及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资源共享。实验室结构和布局调整应努力将学科优势和科研能力转化为提升本科人才培养水平的实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四)发挥特色。对行业特征鲜明、学术优势明显的专业实验教学单位,可独立设置专业实验室,使其确保行业的优势,打造人才培养的更高平台。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置的必要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等物质条件。
(三)有足够数量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分管教学校长负责,教务处为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模式。学校各中心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对实验室建设、改革和管理负责。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和工程人员、实验室工人,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和职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应由政治觉悟高、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按《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职责》履行其工作职责和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要配齐与专业建设和实践教学需要的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队伍。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努力提高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努力创造优良的实验教学环境,做到实验室仪器、家具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整洁卫生,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 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治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害有毒环境中工作的人员,配合人事处做好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害品的管理,严格保管、领用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各实验室应设立专职或兼职保管员,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和物资的科学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建立规范的工作档案制度,按高校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分类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及学校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的要求,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数据收集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持续推进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的网络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学校有关部门会同各学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通过建立定期检查评比制度,提高实验室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教学改革发展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管理条例》(呼院字〔2001〕93号)、原《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呼院字〔2003〕102号)、原《呼伦贝尔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程》(呼院字〔2009〕11号)、原《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呼院字〔2010〕152号)、原《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整理上报制度》(呼院字〔2010〕154号)、原《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呼院字〔2010〕157号)、原《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呼院字〔2010〕159号)、原《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规则》(呼院字〔2010〕16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规则
2.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
3.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职责
4.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5.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及上报制度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4日
附件1
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规则
一、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场所,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登记建帐。存放应做到整洁有序,便于检查使用,必须注意防尘、防潮、防震、防冻、防火。实验室仪器设备、工具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过学院领导、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和分管教师批准。
三、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学生在实验前要进行认真预习,进入实验室必须听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学生实验未经教师批准,不得事先连接电源。学生实验结果、实验记录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并待教师检查实验中仪器设备有无损坏后,方可清理桌面,整理好仪器离开实验室。
四、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室内应保持整洁,实验中丢弃的污废物或废液要按指定地点倾倒。
五、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先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六、实验室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加强对易爆、易燃和有腐蚀、有毒危险物品的管理,做到领用有手续,使用有记录。凡危险性实验,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一切事故的发生。实验多余的危险品要及时上交或妥善保管,不得过量存放。
七、实验时,仪器设备如有损坏,要及时报告登记,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八、实验室要保持安静、卫生、整洁,严禁在室内吸烟、吃东西,严禁随地吐痰,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九、要加强岗位责任制管理,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维修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十、实验室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要做好整理工作,关闭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实验指导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十一、对违反本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以严肃处理。
附件2
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安全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内设立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及各类实验实训中心。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四、各学院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认真研究实验教学和科研中的安全规律,吸收安全管理中的先进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同步考虑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五、各学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六、学校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七、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学院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院系,应当追究分管领导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学院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学院院长是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九、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一)学校成立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国资处、后勤处、保卫处、科学技术处及各学院院长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的要求,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三)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后勤处牵头负责做好实验用房的安全性评估,建筑物消防、水电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论证;国资处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实验试剂、有毒化学品、具有放射性实验制剂等采购,并负责与当地公安管理部门联系,协同管理,牵头负责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管理;保卫处牵头负责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消防设施更新、消防通道管理和主要危险品管理。教务处牵头负责做好教学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及管理,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质量,进行监控与评价;科学技术处牵头负责做好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性评估及管理;各学院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安全日常管理、主要危险品监管、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四)各学院院长是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等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学院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是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实验室安全工作;每月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决定予以封门整改;组织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五)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协助院长做好学院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其职责为: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实验和科研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每月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六)各实验室负责人是该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室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台帐);熟悉本实验室各项实验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每周搞好卫生和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发现的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及时排查并上报;协助本单位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做好其他相关安全工作。
(七)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设备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熟悉应急预案,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所在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十、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本系部各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学院安全责任书,落实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十一、各学院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学院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各专业可设置适当的安全教育学分。
十二、各学院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十三、各学院必须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定期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对涉及安全隐患大的实验室、库房、保管室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
十四、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由国资处协同二级学院交给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十五、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由国资处协同二级学院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十六、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十七、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逐步建立实验室废弃物储存回收站,实行专人管理,由国资处协同二级学院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十八、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必要时须配备呼吸装备)。
(四)严格易碎品的管理,一切易碎物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存放,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十九、实验室用水用电安全管理。
(一)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原则上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十、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
各学院应当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二十一、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各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及时上报。
二十二、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
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三、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学院要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二十四、学校各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存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十五、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二十六、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二十七、学校各学院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二十八、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二十九、各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学院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附件3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职责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是实验室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本实验室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负责制定实验室的长远建设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努力将实验室建设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结起来。
二、负责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做好实验室内部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努力实现实验室的规范、科学和高效管理。
三、认真探索实验室开放运作和管理的新模式,努力提高实验室的开放时间,开放项目的数和质量,以及开放对象的覆盖面。
四、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制定每学期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实验室各人员(包括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的工作任务分配,并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按照教学要求,会同相关教学人员,认真审定本中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所设的每一门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协助实验教师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讲义)等教学文件和资料。
六、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协助学院督导应对开设的实验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应当引导实验教师注重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比例,努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力。
七、作为实验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和安全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实验室设备、仪器、材料、工具等的购置与维修计划,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八、在学校和学院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计划,组织安排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业务提高与培训工作。
九、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应用能力培养、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附件4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是实验室档案建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和保管。
第二条 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档案资料的,均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三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的内容
(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1.实验室批准建立、调整的文件,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经费使用情况、验收报告等;
2.实验室近期、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
3.实验室用房的相关图纸;
4.实验室考核评估材料;
5.实验室先进评比和得奖材料;
6.实验室的各种规章制度;
7.实验室的工作记录。
(二)实验教学
1.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安排汇总表、实验教学进度计划表、实验项目信息、实验指导书、实验课程小结和学生实验成绩登记表;
2.实验教学研究(包括实验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改进)的计划、设计、论证、成果等;
3.承担有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实验室的立项项目书、研究成果、鉴定报告等;
4.学生的实验考勤表、考核记录等;
5.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创新活动的有关资料。
(三)仪器设备
1.固定资产帐本、低值耐用品帐本,随机技术资料;
2.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借用记录、维修记录、调拨、报废凭证、消耗材料领用记录等;
3.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论证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使用效益统计情况表等;并保存至备报废为止。
4.实验室自制仪器设备的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5.实验室承担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四)实验队伍
1.学校任命或聘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的文件;
2.实验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3.实验人员岗位职责;
4.实验室工作计划、活动记录、人员培训计划、人员考核情况等。
(五)环境安全
1.卫生值日制度、情况记录等;
2.设施维护、环境整治情况;
3.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易燃、剧毒物品领用登记本、管理文件及情况记录等;
4.实验室“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管理文件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四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年限根据分类目录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四年。
第五条 档案资料要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字迹要清晰、工整。
第六条 实验室的专、兼职人员和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原始材料的收集和记录工作,并及时提供给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 报送上级部门的年报和统计资料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汇总(重要的复印留存),及时上报。
附件5
实验室基本信息整理及上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验室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信息收集的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上报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的收集
(一)收集实验室基本信息是每个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凡学校正式批准设立的实验室,均要按照学校《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档案。
(二)实验室应设有专门的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各方面的实验室基本息。基本信息收集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都要及时填写和收集实验室的各类记录、表格、帐卡、作日志及科研开发活动材料等,并保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的内容
(一)实验室基本情况:实验室名称及类别、实验室建立年份、面积、实验室建设文件、实验室类型及所属专业、教师及学生获奖情况和成果、实验教学及科研方面论文和教材使用情况、社会服务情况、在实验室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情况、开放实验情况、实验教学经费运行情况、实验室特色内容(指实验教学与科研方面的特色及评价)等。
(二)实验室人员信息:实验室专兼职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时间、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间、所属学科、实验室工龄、国内外进修时间和内容、论文数量、级别、主要成果、奖励情况,实验室人员考核情况等。
(三)实验教学:实验教学计划及安排表、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指导书、讲义)、实验项目信息(实验名称、类别、类型、实验要求、实验人数、学时、每组人数等)、实验室开放记录、实验室及实验教学总结、实验室工作记录,实验室开展业务活情况等。
(四)仪器设备信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仪器名称、型号、仪器编号、规格、来源、单价、购置日期、现状、使用方向、技术资料,有关帐卡,使用记录、功能开发及效益、维修记录及更新情况、利用率和完好率等;
贵重仪器设备信息:型号、单价、规格、使用机时(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开放)、测样数、培训人员数、项目数(教学实验、科研、社会服务)、获奖情况、发明专利、论文情等。
(五)其它信息: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的各类文件、制度、计划、有关论文、鉴定、奖惩材料等,学生利用实验室开展的课外活动(各类竞赛、科技小制作、兴趣小组等)及取得的成果。
三、信息上报及管理
(一)各中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的基本信息管理、汇总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指定专人整理统计上报教务处,其中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数据按学年上报,实验室综合管理数据按学期上报。全校实验室的基本信息管理、汇总、上报由教务处负责。
(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下发的有关报表、统计数据,各中心实验室或专业验室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填报,不得拖延。
(三)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后,按《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