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院字〔2017〕2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主要方法和手段。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由各学院院长负责,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应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不断吸收教学及科研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整体水平,确保学生实践能力稳步提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管理职责
1.审定各学院实验教学计划并督促执行;核查各学院年度实验教学安排及开设条件。
2.制定和完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做好实验教学规范管理工作。
3.组织抽查各学院编制的实验教学大纲;负责实践教学信息收集、整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4.组织进行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入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效果。
5.组织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工作,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实验教学经验。
第五条 各学院、实验实训中心职责
1.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写和修订各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负责制定本学院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发展规划和开课计划,审定实验项目的个数、内容、时数,组织落实实验教学任务。
2.组织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的研究,进行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教学内容的改革,有计划、有目标地提高实验开出率和实验教学质量,对学生的基本实验能力进行训练和评估。
3.组织进行各课程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选用、编写、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以实验教学为主要任务,认真做好实验教学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和严谨的作风,严格实验考核;要深入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不断开发新的实验技术并运用到教学中来。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必须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保证各门必修课应开出的实验教学时数和实验项目的个数,不得随意削减或挤占大纲规定的实验个数和时数。因教学基本条件等原因而未能开出的,应制定实验开出计划,并创造条件逐步开出,以达到大纲要求。
第八条 各学院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确保按大纲规定开设的实验开出率;
2.有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探索性实验项目与实施方案;
3.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4.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职称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师资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5.有严格的实验考核制度和成绩评定标准;
6.对新教师、新开实验课(模块)的教师有试讲和试做制度及预做实验记录;
7.实验教学文件齐全;
8.实验教学设备仪器和器材齐备。
第九条 实验教学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教学执行计划、课程安排、专业和年级及学生实验分组情况;
2.实验教学大纲,包括实验学时数、项目及个数、内容和要求等;
3.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及必备的挂图资料、网上预习资料等;
4.规范的实验报告要求。
第十条 各实验教学部门须遵循“少台套,大循环”原则,充分挖掘实验室人力物力资源,合理安排实验教学。基础课实验、计算机操作训练等应做到1人一组,专业基础课实验做到2~3人一组,以保证学生有较多的动手机会。
第十一条 教师在从事实验教学时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无故迟到或中途离开实验室,不得随意缩减教学时间等。如有发生,将按照《呼伦贝尔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惩处。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对学生严格进行正确操作实验装置、试剂配制、数据处理等训练,使其具有扎实的基本功和熟练的实践动手能力。
第十三条 改革实验内容、类型和方法,对每学年重复开出的实验应当不断改进实验方法,改革实验装备和手段,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同时应根据专业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情况,有目的地更新实验项目,加强与专业相关行业实验内容和方法的研究。
第四章 实验考核
第十四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实行单独考核(考试),单独记分。考核可采取笔试与实验技能考核(操作)相结合的方式,笔试和技能操作均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十五条 不单独设置而从属于理论课程的实验,实验成绩是该门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成绩的评定由期末实验考核(考试)与平时实验考核成绩(实验预习、实验报告、实验工作态度等)按一定比例记分。只有课程理论考试和实验考核(考试)均合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该门的理论课考试,但该门课程成绩仍按不及格计,经下学期开学初实验补考合格后,该门课程才可按补考成绩计,若实验补考仍不合格,则该门课程成绩以不合格计。
第十六条 完成实验学时数少于实验总学时三分之二的,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考核(考试)。其实验成绩按零分计,学生需进行该课程实验部分重修。经重修成绩合格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实验教学规程》(呼院字〔2002〕第12号)、原《呼伦贝尔学院实验教学考核办法》(呼院字〔2003〕第9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