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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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浏览次数:

呼院字〔2017347

 

第一章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人才培养计划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生产实际、接触社会,增进对专业、社会、国情的了解;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初步实际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敬业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教学包含认识实习、课程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

第三条 实习教学可采用统一安排与自行联系、校内与校外、实习与教学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对于自行联系的实习,特别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实习安全意识教育,严格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不能放任自流,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第二章 实习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习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各学院负责各专业实习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

1.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

2.研究制定学校实习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组织各学院修订、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经费预算与划拨,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指导、监督实习教学任务、教学大纲的执行。

5.规范实习教学过程管理。

6.协调解决全校实习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实习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7.开展实习教学检查和评估,组织评选、表彰优秀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生。

(二)各学院职责

1.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实习教学工作,分管教学院长为实习工作负责人,全面安排和协调各专业学生实习教学。

2.严格按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标准要求编写实习教学大纲,指定或编写实习指导书、实习参考资料等。实习大纲应包括实习性质与目的、实习任务与要求(含教学要求、纪律及安全要求等)、实验内容与时间安排、组织形式、学生实习报告与总结要求、实习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等。实习大纲经各学院审核通过后实施。

3.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各学院要选派实践教学经验丰富、了解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和环节等方面知识、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助教可协助指导教师参与实习指导工作。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还应考虑到教师的专业方向,根据各专业学生人数和分布情况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师范专业、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按照课程要求配备教师),原则上1名实习指导教师至少20名学生。

4.组织落实实习单位。各学院应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交流,根据实习内容聘请实习单位的中高级技术人员担任实习兼职指导教师。自行联系实习的学生需提供实习单位证明,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方可前往实习单位。

5.做好实习前的动员工作。实习学生出发前,向学生宣布实习的要求和任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实习纪律教育、安全环保教育、保密教育、劳动保护教育等。

6.不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各类突发事件;

7.实习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评定实习成绩。组织开展实习教学经验交流并全面总结,做好实习材料的整理与归档,做好实习经费的审核和结算报销,并做好优秀实习生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实习单位的选定

第五条 实习单位规模、设施等条件应能满足实习教学大纲的基本教学要求,能提供实习学生必需的学习、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在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各学院应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经费的原则,每个专业都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第六条 各学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产、学、研合作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密切的联系,条件成熟的应使之成为相对固定的实习教学基地,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情况,按照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实习单位与学生的具体情况做好实习准备工作。

2.讲授实习大纲内容,让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3.实习期间要积极主动地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提供实习教学大纲,供指导教师掌握实习进度;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4.采用微信、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进展情况,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安全与生活情况,对学生进行纪律、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学院。实习期间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报告。

5.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实习报告与总结等实习过程材料,配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做好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工作。

6.实习结束后,应及时收集实习教学过程材料,做好实习指导教师总结工作,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第八条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1.尊重指导教师,服从校内外指导教师的安排。

2.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实习现场纪律和安全、保密条例,虚心向实习单位员工学习,自觉维护实习教学秩序,不做有损学校形象和名誉的言行。

3.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擅自离岗者按旷课处理。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向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请假。

4.严格按实习教学大纲规定完成实习内容,并由实习单位进行考勤,认真填写《学生实习手册》并由校外指导教师签名。学生定期与校内指导教师联系,及时汇报实习情况和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5.实习期间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触碰实习单位的设备、仪器等。

6.实习结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校报到,向所在学院提交《学生实习手册》和总结,并请实习单位将成绩考核表等签字盖章后交给校内指导教师。

7.自行联系实习的学生需提供实习单位证明,学生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自行联系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签署实习鉴定意见并作出成绩评定,经实习单位盖章后交校内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九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内容,提交全部实习材料后方可参加考核,评定成绩。

第十条 校内指导教师可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实习单位的意见、实习日记和实习总结等内容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或采取实习答辩等方式进行评定。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实习的考核形式及评分标准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不及格处理,实习不及格者必须跟下一年级同类实习重修,费用自理。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2.抄袭他人实习成果;

3.实习中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者无故旷课三天及以上;

4.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严重事故且造成恶劣影响。

第七章 实习教学档案建设

第十二条 实习教学档案是实践教学重要的档案,是实践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实习教学档案包括:

1.实习教学安排表、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指导书、成绩单等;

2.呼伦贝尔学院实习学生信息登记表、学院实习工作总结、实习成绩考核表、指导教师总结表、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证明、学生实习手册等。

第八章 实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实习经费由学校每年划拨给各学院,各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对各学院实习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实习经费的使用管理参照学校经费管理以及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学生自行联系实习

第十五条 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应满足我校对实习基地建设条件的要求。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应能按照我校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实习的组织、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自行联系实习的组织实施

1.学生应在学校各专业当年统一安排实习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呼伦贝尔学院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申请书》,申请书上需有家长签字和实习单位的证明(接收单位盖公章),同时将实习单位简介、联系方式、指导教师名单(指导教师原则上必须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生个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材料交到所在学院。

2.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确认并签字同意后,学生方可到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开展实习。

3.各学院安排具有指导实习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作为自行联系实习的校内指导教师。

4.实习前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和教育,包括实习纪律、安全、环保、保密、劳动保护等教育,充分告知学生处理好考研、就业与实习的关系,保证教学实习的质量,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5.各学院要安排校内指导教师采取电话抽查、微信、巡视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要求辅导员、校内指导老师在学生实习期间保持通讯联系的畅通,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加强对实习质量的监控。

6.为切实保证实习质量,各学院应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提供实习大纲,供指导教师掌握实习进度。学生必须严格按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认真填写《学生实习手册》,并由校外指导教师签名。学生定期与校内指导教师联系,及时汇报实习情况和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7.实习结束后,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校报到,向所在学院提交《学生实习手册》和总结,并将实习单位评价意见、成绩考核表等签字盖章后交至学生所在学院。

8.实习结束后,各学院要召开自行联系实习学生座谈会,认真总结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不断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第十章 实习教学安全、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实习教学安全规定

1.实习前要进行实习动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师生在校外进行实习时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其它方面的安全。

2.学生要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卫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3.学生在实习期间,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和设备,更不得私自动用其他设备、仪器和车辆等。

4.在实习期间要注意交通安全、饮食卫生安全,要保管好个人财物和证件。

5.学生离队活动时,必须向实习指导教师请假,在夜间不得独自外出活动。注意居住房屋的用电、用水、用气安全。

6.实习期间严禁在江、河、湖、海中游泳、戏水,防止发生人身事故。

7.严禁打架斗殴,对违反纪律且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可令其返回学校,不予评定实习成绩,并视性质、情节、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8.实习期间如发生事故,实习学生和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报告。

第十八条 实习教学保密规定

1.实习前和实习期间,应结合专业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保密教育,组织师生学习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

2.实习人员借阅资料、复印资料、摘录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并取得实习单位同意。借阅的资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3.对实习单位的厂房、设备、资料需进行拍照时,必须事先经实习单位批准。

4.实习单位的保密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带出指定地点或转借他人,不准带到公共场所阅读。

5.实习内容必须记载在统一发放的实习手册上。如涉及保密性质的内容,实习结束时由指导教师和负责保密人员将日记中有关内容收齐交实习单位或交回学校。

6.在实习期间,如需要办理临时通行证等有关证件的,要注意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需及时声明。

第十一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专业实习管理办法》(呼院字〔20098号)、原《呼伦贝尔学院学生自主实习管理办法》(呼院字〔20091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呼伦贝尔学院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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