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院字〔2017〕3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应用与共享,引导、激励教师基于在线课程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开展教学,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传统课程建成在线课程,并向校外平台输出以发挥高校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同时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利用我校已建成的或购置的在线课程资源,并结合国内外相关优质课程资源实施翻转课堂、线上学习与线下课堂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实现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转变、以课堂教学为主向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相结合转变、以结果评价为主向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转变,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在线课程,包括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assive Online Open Courses,以下简称MOOC)、小型私有化在线课程(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s,以下简称SPOC)和其他形式的在线课程。
第四条 学校成立在线课程推进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在线办),总体负责在线课程的规划、开发与应用推广,在线办挂靠教务处。
第二章 课程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在线课程建设以学校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核心课、基础通识类课为主,支持优势学科和特色课程可按在线课程群进行规划和开发。
第六条 学校每年以立项形式支持若干门在线课程建设。课程立项采用重点推荐和申报制结合,经课程负责人申报、学院初审后推荐,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我校正式在编人员。
第七条 立项的在线课程建设按校级教学改革项目认定,一般建设期为一年。逾期未完成建设的,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可适当延长建设期。课程相关资源要适于网络公开,且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在线课程建设期满,由教务处组织对课程建设进行结题。放弃建设或未按要求结题的,取消其校级教改项目认定,且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线课程建设项目。结题后的在线课程需按要求在我校的在线课程平台上线。
第三章 课程管理与运行
第九条 在线课程是学校支持下的教师岗位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凡在校内开展的教学活动均具有使用权。
第十条 学校组织成立在线课程技术支持团队,负责课程的辅助制作、平台协作及课程上线运行的技术支持,以及课程资源(音视频、图片以及其他相关文档)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课程负责人负责上线课程的资源更新及教学秩序维护,为学习者提供优质的教学支持服务和个性化指导,关注学习者的评价和反馈,并持续对上线课程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建成的在线课程向校外平台输出,在线办统一负责所有在线课程与各外部平台的协调对接。学校教师与校外机构合作以有偿服务形式开设在线课程,须经教务处同意,否则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授课教师个人承担。
第四章 课程应用与评价
第十三条 在线课程建设完成后1年内,须结合实体课堂面向学生开展线上、线下结合的混合式教学应用,所开课程的教学计划须向教务处报备。首次以在线课程形式在校内开课,其教学计划须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开课。
第十四条 利用在线课程基于混合式教学模式进行校内应用,课程主讲教师需设置合理的线上、线下学时分配比例以及考核方式,线下学时原则上不少于课程总学时的1/3。同一专业的同一门课程针对不同班级实施混合式教学模式,课程考核中涉及卷面考试的,试卷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学校制订在线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评价标准,将教学效果纳入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系统。连续两轮综合评价结果未达到良好或以上等级者,暂停该门课程基于混合式教学模式开课,主讲教师需参加各类相关培训,并接受督导专家定向辅导。再次开课前,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经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授课方式论证评估,通过后方可按照程序开课。
第十六条 校外课程引入校内开课,需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对于包含面授环节(含视频直播)的课程,所引入课程为基础通识类课程的,每门课程应配备本校助教进行咨询服务和学习进度跟进。非基础通识类课程引入校内开设,每门课程需配备本校教师进行教学组织和管理。对于选修的纯在线学习的MOOC,在通过开课平台课程考核后,原则上纳入基础通识类选修课范畴计算学分。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七条 经学校立项建设的在线课程,根据其课程性质和学时情况,每门课程提供3000元的经费资助用于课程制作和教学改革研究。课程建成并上线应用两个开课轮次后,可根据其应用效果和实际改进需求追加适度经费。
第十八条 建成的在线课程在外部平台上线,学校将根据其选学规模和评价情况对课程进行成果等级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订。对经过认定的课程,学校每年将配套不少于3000元的运行支持经费。
第十九条 对于在校内进行混合式教学的在线课程,学校将对主讲教师(团队)承担课程教学的津贴实行奖励性核定。课程建成后开课的前3个轮次,原则上按传统授课模式系数的1.5倍核定,开课3个轮次之后,按传统授课模式系数的1.2倍核定,具体核定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订。教师担任助教的课程团队,额外增加0.2倍计算系数。通识类核心课在计算时按必修课对待。所有课程中涉及的实验和上机学时,津贴计算按现行办法执行。课程组内部的津贴分配方案由各课程组自行商定。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评选并表彰精品在线课程,在教师职称和岗位聘任、教学名师及教学奖励评定时,将对精品在线课程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重视在线课程的建设与应用,鼓励教师建设在线课程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各专业在线课程的比例,在线课程建设与应用的数量与质量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学院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在线课程设计、翻转课堂及混合式教学方面的培训和研讨,以增强教师在信息技术条件下基于在线课程进行教学的能力。在线课程主讲教师(团队)应积极参加相应培训,不断提教学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