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院字〔2017〕228号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和教学工作责任体系,加强专业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专业建设质量与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每个本科专业(含方向)设置一名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必须在本校符合条件的教师中遴选。
二、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在本学科专业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与业务水平,治学严谨。熟悉本专业的发展情况,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对本专业建设和发展有较系统的构想。
3.从事本专业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工作4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省级以上特色专业建设点负责人必须具有教授职称。
4.在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或具有丰富经验。
5.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三、工作职责
专业负责人属学术性、业务性工作岗位,接受专业隶属系的直接领导,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学校关于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在各学院领导下,具体负责拟定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各学院工作安排,落实专业设置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本专业社会需求调研、社会同类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调研,设置本专业的可行性分析,负责编写专业设置的可行性报告,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在各学院领导下,组织制定(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4.制定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的计划和建议,具体负责本专业教师的业务管理,参与对本专业教师的考核。
5.按照学校教学运行的规定和程序,检查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加强与本专业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沟通,了解和跟踪本专业教学实施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并协助解决问题。每学年要组织召开本专业学生座谈会,并撰写总结分析报告。
6.组织开展本专业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拟定本专业课程建设规划,抓好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具体方案,并协助学院组织实施。
7.负责本专业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的计划制定并协助实施。
8.负责本专业教学评估工作,包括组织学生对本专业的满意度调查,协助开展相关的日常教学质量监控和专业评估等,协助做好本专业教学文档和资料的收集、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聘任、考核与待遇
1.专业负责人的遴选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专业负责人聘任考核小组,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聘任。
2.专业负责人聘期一般为三年。
3.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考核由各学院负责组织,每学年一次,具体考核细则由各学院制定,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审核。
4.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必须更换专业负责人。
5.原则上一个人只能担任一个专业(或方向)的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具体待遇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6.任期未满而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的,由学院研究决定,报教务处备案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五、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