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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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浏览次数:

呼院字〔2017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优势,培育和强化专业特色,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专业设置引导和调控,建立健全专业增设、预警和退出机制,实行招生计划、就业情况与专业发展“三挂钩”,合理控制本科专业数量,逐渐形成与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适应,与行业相匹配,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建设包括专业增设、评估、调整、改造及特色建设等。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  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适应区域产业调整、优化自身结构与布局等出发,凝聚专业优势,突显地方特色,立足学校可持续发展,通过深化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  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教学质量提高为目标,着重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并在区内有优势、国内有影响。

第六条  坚持积极发展应用、重点培育特色、大力扶持交叉的方针,精心规划,稳步推进。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七条  基本要求

1.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3.学校鼓励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交叉专业,各学院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灵活设置和调整专业方向。

第八条  增设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2.有详尽的拟设专业调研论证报告。要经过调研,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撰写论证报告。报告须有专家签署意见,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6人,其中校外同行专家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少于3人,论证须包括以下内容:

1)拟增设专业的必要性分析;

2)拟增设专业的人才需求分析;

3)拟增设专业与国内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4)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支撑材料。

3.有一定的学科基础。

4.制定有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

5.具有必备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资源,能保证基本的教学质量。

第九条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专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每年5月中旬,由拟申请学院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与专业介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各项申报材料,具体材料包括;

1)学院发展规划、新专业建设规划。其中,专业建设规划包括: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定位与特色、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等;

2)专业申请表(按教育部规定样式详细填写);

3)拟设专业论证报告、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一览表等;

4)其它支撑专业申报的相关材料。

2.教务处组织初审,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专业,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3.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综合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

4.审议通过的拟设置专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学校将新增专业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公示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各学院依照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调研基础上可向学校申报新专业,但每次一般不得多于一个。

第十一条  专业调整

1.实行专业预警及退出机制。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变化、招生、就业等情况,可调整或撤销已设置的专业。

2.专业调整或撤销实行“总量控制、分类指导、能上能下、滚动管理”的机制。

3.对出现以下两种或以上情形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1)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80%;

2)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居全校后十名;

3)专业教师严重不足;

4)校内专业评估排名居后5%

5)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红、黄牌专业;

6)教育部公布的就业率较低的专业。

4.对出现以下两种或以上情形的专业,停止招生:

1)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50%;

2)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居全校后三名;

3)校内专业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5.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予以撤销:

1)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

2)连续五年停止招生;

3)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4)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6.对被预警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被校内预警一次的专业,限期整改。要求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认真整改;

2)被校内连续两次预警,上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减少下年招生数量;

3)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实行隔年招生;

4)被校内预警的专业,当年不得申报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第四章  专业建设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深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等。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基本要求

1.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各学院每个专业须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落实。

2.培养目标:科学确定专业培养目标,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要求,结合学校办学实际,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体现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培养特色。

3.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开展教学的主要依据。根据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体现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由各学院组织专家制定,并根据社会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4.师资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通过多种形式相结合,建立一支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科研能力较强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优秀教师,要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师德修养好、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充实教学一线力量,同时,根据专业办学实际,加强教师专业能力培养。

5.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要明确课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等,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加强课程体系建设;重视高水平课程建设,深化课程教学内容、结构体系改革,促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坚持课程建设中评建相结合,促进课程质量和水平提升;完善课程建设中教学基本文件的管理。

6.教学文件:是保障专业建设效果的重要因素。要制订并完善涉及专业的各项教学基本资料,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讲稿、教学总结、教学计划等。

7.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要加强教材的规划与建设,重视教材质量;鼓励选用适合办学需要的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和课程建设,抓好自编教材建设;要做好教材评估、评选工作。

8.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坚持校内外相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尤其要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平台建设,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对专业办学的支持;实践基地建设要与专业建设相匹配,突出重点,加强过程管理与检查评估,优化资源配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提高资源利用率。

9.图书资料建设:要保证每年图书资料费所占教育事业费比例,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应适度向新办专业倾斜。

10.教学研究与改革:是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鼓励各专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富有特色的多样化教学改革,通过实施教研教改立项制度和教学奖励制度,依托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要加强特色建设,逐步形成一批优势专业。要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专业,鼓励和提倡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专业建设。

第十五条  以实践教学为突破口,不断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课程平台,建立多种形式的专业教学模块,彰显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组织开展大学生素质拓展教育和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按照新办专业、合格专业、特色专业三个层次和校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三个层级实行分类建设与管理。其中,新办专业建设目标为合格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点建设目标为特色专业。

第十七条  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纳入学校教研教改项目管理体系。批准设置的各类专业和拟申报高一级别的专业,均须填写《呼伦贝尔学院专业建设项目申报书》和《呼伦贝尔学院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该任务书作为专业检查与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统筹规划全校各专业建设工作。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系主任、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各专业建设的规划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所含各门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各类负责人遴选、职责等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开展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校级、自治区级特色专业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单独设立专业建设相关评议委员会机构,其职能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行使。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涉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为学校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费资助与管理

1.对新办专业或特色专业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学校划拨专项建设经费。

2.专业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权归各专业建设项目组,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为、挤占、超支。

3.经费使用范围

专业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新办专业建设经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专业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资料费。

2)课程建设费用,含简易教具、课件、教学软件的购置费。

3)教材建设费、资料印刷费、耗材费等。

4)师资队伍建设费:包括青年教师培养、教师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等。

5)专业建设的改革与研究专项经费。

6)教学基本文档建设费。

7)专业检查与评估费。

8)实践教学建设费:包括基地建设、学生创新实践活动等费用。

9)专业调研与学术交流费,不超过总经费20%

10)其它与专业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

4.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5.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学院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学校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六章  专业评估

第二十三条  实施校内专业评估与监控。建立校内专业评估制度,根据国家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培养目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专业评估指标体系。所有本科专业须参加四年一个周期的校内专业评估;坚持对新设专业进行中期检查,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组织开展专业评估验收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评估。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常态数据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专业建设年度数据。每年公布各专业在校生人数、专业教师人数、副高职称以上教师人数、当年专业招生人数和第一次网上报考率、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考研率等相关数据,为专业动态调整提供客观依据。

第二十五条  推进专业认证。以工科专业为重点,鼓励各专业申请参加国家专业认证,根据认证标准加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教学环节和设施,促进教师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开展改革与探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专业建设水平和专业竞争力不断提升。

第二十六条  专业评估组织实施

1.专业评估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建设。

2.专业建设负责人应每学年对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学校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3.学校对专业检查实行分类指导,对新专业、品牌特色专业分别按照相应的指标进行建设工作检查评估,具体检查评估工作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4.检查评估的结果可以作为专业发展的参考依据。

5.专业建设工作绩效作为各学院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方面,列入对各学院负责人的考核体系。

第七章  联合办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在积极做好专业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强与社会、企业、其他高校的联系,充分利用其资金、场地、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形成对现有专业的有效补充,实现学校办学口径的拓宽,加快教学、科研、产业的有机链接,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十八条  联合办学专业的建设途径

1.与地方政府联合办专业

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发挥学校的学科、专业优势,为地方培养急需的应用型人才。专业设置以地方经济需求为导向,专业培养目标面向地方人才需求,以地方相关产业为主要的实习基地,培养适应性强的专业人才。

2.与企业联合办专业

根据企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规模,发挥学校专业理论优势,实现理论与企业生产实践活动的互相补充,满足企业快速发展的人才需求,实现学校的持续良好发展。

3.与其他高校联合办专业

与其他高校联合,实现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资源的优势互补。除了拓展与国内高校的联合办学之外,积极寻求与国外著名高校的合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特色专业建设管理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专业建设实施方案》(呼院字〔2010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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