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院字〔2017〕3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我校国际合作教育的实际情况,并保证出国留学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是经过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并取得正式学籍,进入我校学习的在校生。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三条 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
中外合作培养模式为“3+1”(本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首先在我校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第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教务处、相关学院和对外合作交流处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校的具体情况、国外合作院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合作院校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在我校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第六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因考核不合格不能按时赴合作院校学习的,应留至同一专业下一届继续学习,连续两年都不符合去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可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再次留级并转至相同或相近普通专业继续学习,并按普通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习。
第七条 合作培养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出国后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完成国外阶段学习而回国的,在学籍规定有效年限的三年前可申请回我校继续学业。
第三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对于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执行由我校和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教学的组织运行原则上由教学单位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资源统一安排,语言类课程及从合作院校引进课程的师资配备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条 中外合作培养学生在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外语水平达到合作院校要求,并准备申请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时,若有未通过的理论课程(不包含实践教学环节),学校在其申请出国学期期末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不再增加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后,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毕业时需提交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并经对外合作交流处确认的纸质材料到教务处审核、存档。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成绩必须达到及格以上,方可按年度整体置换在国内对应年度该专业的全部学分,具体由各学院填写《呼伦贝尔学院课程置换/学分互认审批表》,并将所修课程成绩单经各学院审核并经对外合作交流处确认后,报教务处审核生效。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学习期限累计本科不得超过8年、专科不得超过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以及在合作院校的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章 毕业和学位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修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成绩合格(或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呼伦贝尔学院颁发毕业证书。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呼伦贝尔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务必在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档案不迁出我校。
第十六条 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赴合作院校学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合作院校所在国家及合作院校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他交通保险。在赴合作院校途中以及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于在赴合作院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学校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合作院校所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作院校规章制度处理,学校可应学生或家长的要求与合作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后,须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否则,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