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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浏览次数:

呼院字〔2017340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潜能,拓宽知识面,满足求知欲,增强学生社会竞争力和适应能力,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多样化、复合型人才的需求,落实学分制精神,学校决定在本科生中实行“双学士学位”(简称“双学位”)制度,为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学位(辅修专业)设置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双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主修一个学士学位的同时,跨学科修读另外一个学士学位,均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两个学士学位。辅修专业指学生自愿选择一个本校的其他专业进行修读,完成专业核心课程学习,修得学分达到30学分,即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条 设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以下简称“主办学院”)提出设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设置。凡已有毕业生的专业均可设置双学位专业;必须有较好的社会需求、教学条件和师资队伍;必须有完善的双学位培养方案、招生计划、资格审查、教学管理等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执行。

二、修读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主办学院根据现有教育资源和接收能力,每年3月向教务处提交招生简章,说明可接收修读双学位的专业名称、招生人数和接收要求等。学校每年5月向学生公布开设的双学位专业名称、招生数量和招生方案。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应于第三学期初提出申请(以大学一年级两个学期的成绩为依据),填写《呼伦贝尔学院修读本科双学位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主办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原则上主修课程学习成绩的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二分之一,且学有余力,符合主办学院的招生条件。

第五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且限修一个双学位。辅修专业没有学科限制。

第六条 主办学院负责修读双学位学生的审核录取工作。根据录取需要,主办学院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招生简章,提出接收要求;参考学生相关学习成绩,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查、面试等形式加以选拔。

第七条 主办学院确定录取名单后,要报教务处核准;由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公布,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三、课程、学分与教学要求

第八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由主办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并报教务处审定。

第九条 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必修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其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的学分约为50学分,其中理论教学约25学分,实践环节约25学分。

第十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应单独编班组织教学,上课时间可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及寒暑假,经主办学院批准,学生也可随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应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学制二年。可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双学位修读,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双学位专业学分者,若要继续获得双学位证书,必须选择延期毕业,延期总时间不超过本科生在校学习的3-8年要求。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安排在理论课程完成后进行。

四、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录取手续在第三学期开学时办理。学生一经主办学院录取,须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学籍和成绩档案由教务处信息管理科统一管理。双学位的教学计划需要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排课、选课、成绩管理、毕业审核等工作统一纳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第十四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规格、内容、要求及难度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在75(含75)分以上,可申请免修,经主办学院院长批准,可予免修,承认其成绩和学分;该类课程学分总数不能超过5学分。

第十五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应重修。重修可随同单独设班的下一年级的双学位同一课程听课考核,也可随相同的主专业同一课程听课考核。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取消学生修读双学位资格:

1.在修读双学位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受到学分预警处理的;

2.修读的双学位课程一学期内出现两门(含两门)以上不及格;

3.无故逾期未办理双学位注册手续;

4.考试作弊或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证书管理

第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取得主修学位的同时,取得修读的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符合《呼伦贝尔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中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要求,授予双学位证书。修读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即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双学位:

1.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

2.修读的双学位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规定者。

六、收费方式

第十九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实行按学分缴费制度,执行60/学分标准。学费总额的70%作为教学与管理费返给主办学院。重修课程按学分缴重修费。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学生凭收费凭证到主办学院办理修读双学位选课手续。学生开课一周内不办理缴费修课手续,视为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双学士学位(双专业)管理办法》(呼院字〔201212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呼伦贝尔学院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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