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院字〔2017〕3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应从本校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中遴选。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和批准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审查和批准本校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作出授予或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4.听取和审查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6.修改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实施办法。
第五条 设立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分委员会主任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应从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中遴选。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按照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审核所属专业应获得学士学位者的资格,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提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并注明不能授予的原因;上报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有关材料。
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
2.负责受理普通本科、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分发到有关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对申请者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按时做好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数据报送工作。
5.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6.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名单按规定报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毕业论文(设计)、教育(专业)实习及其它规定的实践环节的成绩均在及格及以上,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在校学习期间,汉语授课班学生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者,蒙语授课班学生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者。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曾因违犯校纪、校规等受到一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至毕业时尚未解除处分者;
2.毕业时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
3.以结业证明换取毕业证者;
4.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所在学院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毕业当年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以后不予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呼院字〔2015〕18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