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院字〔2017〕337号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校教师试卷批阅要求,规范试卷批阅过程中各环节的操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试卷批阅实行负责人制。流水阅卷的责任人由学院指定。教师个人阅卷的负责人为教师本人。
二、试卷批阅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赋分。试卷必须使用红色钢笔或红色签字笔批阅。批阅要求整洁,各种批注标记规范、工整。
三、批阅小题时,完全正确的答案批注标记为“√”,完全错误的答案或未填写答案的空白题,批注标记为在原题答案处打“—”,部分正确的答案在回答正确的采分点处批注“√”。
四、小题得分采用加分表示,如+1、+2等,写在小题题目的右侧;大题的分数值要写在该题题号前面,并与大题标题平齐,并用圆圈将分值圈起来,大题得分是各小题的实际得分之和,如:⑧一、填空题(共10分,每小题1分)。
五、大题分值按题号填写到首页成绩栏中,试卷总得分应为各大题实际得分数相加,记录在首页成绩栏中。
六、如果因批阅或合分错误,需要改动某题得分数或卷面总分数时,应在原分数上划双线,在旁边重新填写分数,并在修改处由修改教师签名或加盖印章。
七、流水批卷时,各批阅人需在首页评卷人相应栏中签字,合分人在总分处签字。如果非流水作业,一人批阅的试卷只需在总分处签字。
八、大题的分值应是各小题分值的合计分,卷面总分值应是各个大题的合计分,小题、大题、总分各项合分必须正确无误。
九、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试卷批阅细则》(呼院教字〔2009〕6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