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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教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浏览次数:

呼院字〔20172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室是教师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教学的主要场所。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室管理,使之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室实行分类基础上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在学校统一协调下,教室分为学校直接管理的公共教室和学院管理的专用教室。

 

第二章  教室管理工作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教室资源的调配,负责全校教室借用审批;

(二)建立健全教室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提出全校教室年度建设意见。

第四条  网络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多媒体教室网络建设、网络设备维护;

(二)协助教务处制定多媒体教室年度建设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多媒体设备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多媒体教室档案;

(四)做好多媒体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保障多媒体教学顺利进行;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教师对多媒体设备使用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后勤处工作职责:

负责教室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六条  各学院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专用教室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本学院专用教室的环境卫生;

(三)负责本学院专用教室设施与设备的安全;

(四)负责本学院专用教室设备资产管理,建立健全专用教室档案。

 

第三章  教室使用

第七条  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若需使用教室,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使用申请。各学院对申请按课程进行分类,属于本学院课程的,由所在学院安排在本学院管理的教室内。跨学院的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公共教室内。

第八条  非教学计划内的教学活动,包括各部门举办的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及师生培训若需使用公共教室,举办单位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按公共教室使用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教室管理人员根据课程表或教室使用审批表发放多媒体控制柜的钥匙、话筒等用具,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四章  多媒体教室维修维护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若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任课教师应及时向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反映,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能当场处理的应尽量处理,若故障不能处理,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网络中心。严禁任课教师自行维修。

第十一条  网络中心接到维修通知后,应立即派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课堂教学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若设备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公共课程由教务处临时调换教室,各学院课程由所在学院临时调换教室,保证教学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要定期对多媒体设备、计算机系统软件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设备维修、维护记录。

第十四条  网络中心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准备相关耗材和备用设备。

第五章  教师使用教室规则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如另需安装其他操作系统或应用软件,需在上课前一周内提出要求,属于学院内课程的,由所在学院负责软件安装调试,属于公共课程的,由网络中心技术人员协助软件安装调试。其他任何人员均不得安装与教学无关的软件。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多媒体设备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和移动设备,有特殊需要时,应与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并征得同意。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将粉笔、黑板擦等物品放在多媒体控制柜中,严禁在电动屏幕上写画,保持多媒体设备的整洁。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上课前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反映。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下课后须按规定关闭投影机、电动屏幕和计算机等设备。将话筒、遥控器等放回原处,切断电源,锁好控制柜,及时将控制柜钥匙交还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不耽误下一位任课教师的领用。

第六章  学生使用教室守则

第二十条  在教室上课或自习的学生,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自觉做到:

(一)自觉保持教室清洁,不在教室内抽烟、吐痰、吃东西、乱扔果皮纸屑等;

(二)爱护教室设施,不在教室乱写乱画或随意拉扯窗帘;

(三)不擅自操作设备,严禁在计算机上私自插U盘,拷贝计算机内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按违反校规校纪处理。

第七章  教室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做好教室的卫生保洁工作,保证教室环境、设施和设备整洁。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教室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教室设备、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教师和教室管理人员若发现设备丢失或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和网络中心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凡因管理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网络中心、后勤处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教室管理试行方案》(呼院字〔200913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呼伦贝尔学院教室管理考核标准(试行)

2.呼伦贝尔学院教室使用审批表

3.呼伦贝尔学院教室使用登记表

4.呼伦贝尔学院教室调课表

5.呼伦贝尔学院多媒体教室检查与维护记录表

6.呼伦贝尔学院多媒体教室设备维修申请表

 

呼伦贝尔学院

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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