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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行业学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浏览次数:

呼院字〔20172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落实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行业学院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行业学院是由高校、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内若干企业共同搭建的合作教育平台。行业学院着眼于地方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指向”地为这些行业培养人才,体现人才培养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度,并由此获得政府和业界的支持。

第三条 行业学院将成为学校与行业和企业深度合作的教育发展共同体,打破学校原有的封闭式管理体制,使学校与行业的链接变得更为有机和充满活力,促进学校的适度社会化,创新学校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发展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 办学体制

第四条 办学体制。行业学院依附于二级学院存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一)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和首届理事由企业和学校共同推选,理事会在学校领导下,对学校负责。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聘任或解聘理事、院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修改理事会章程和制定行业学院的规章制度;制定行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筹措经费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为常设非编机构,其校内成员原有岗位编制不变。

(二)行业学院院长

行业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业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实施行业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聘任或者解聘专、兼职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保证行业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负责行业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合作教育项目的开发工作;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业学院院长可参加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行业学院酌情予以增加一定的津贴补贴;行业学院院长如果另行聘任,其岗位编制及薪酬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决定。

(三)行业学院办公室

在行业学院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教学的组织;负责部分教务管理工作,如课程置换和学分对接;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课程和教材建设;负责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合作教育项目的开发、常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为常设固定机构,设立岗位12个;管理人员从学校现有教职工中选拔,由行业学院院长提名,报学校批准后聘用。所聘用的管理人员编制保留在原学院,参加原学院的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行业学院管理人员津贴按照学校规定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章 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条 行业学院以学校的专业设置为依据,以项目为依托,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行业需求对专业的面向进行适当调整和复合。

第六条 行业学院把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文化融入项目课程,注重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职业技能的培养。校企共同设计,合作开发相应的行业课程模块(包括实习、实训和毕业设计等),通过“做中学”,和“案例式”、“项目式”等授课方式,在项目实施的真实具体情境中,培养学生行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建立行业文化自觉。

第七条 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共建教师队伍、共建课程、共建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共同开展教学研究、共同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过程;建立质量信息反馈体系,共同评价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 行业学院的教学一般分为校内学习阶段和企业学习阶段,教学内容包括校企合作课程教学和企业工作学习;学生的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来源于企业,采用双导师制,由学校导师和行业学院聘请的企业导师共同指导完成。可采用3+1”、“2.5+1.5”或“3+0.5+0.5”模式。

第四章 条件建设

第九条 课程与教材建设。行业学院依托与企业合作教育项目,开发系列合作教育课程和校企合作教材,并形成课程库。

第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行业学院通过聘任具有行业背景的高水平专、兼职教师完成教学任务。行业学院的教师队伍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从学校各学院聘请专任教师;

(二)从其他高校和相关单位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

(三)从企业聘请精通企业行业一线工作程序,具有专业基本理论基础,能承担实践教学课程指导的技术人员;

(四)聘请具有较为深厚宽广的企业实践背景的高级工程师/技师或中高层领导担任毕业设计企业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

(一)企业为行业学院提供办公场所、教室和学生住宿等基础设施。

(二)行业学院通过柔性整合企业资源拥有完整的实验室和实践实训基地,实验室和实践实训基地可通过专门建设或租赁的形式实现。

(三)行业学院专门建设的实践实训基地,纳入学校的实践教学管理体系,由行业学院自主使用。

第五章 招生与管理

第十二条 招生。行业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以及办学能力,设置招生人数。行业学院每个专业方向每届组建12个教学班,实行小班教学,每班不超过40

第十三条 管理

(一)进入行业学院的学生,由学校原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二)进入企业学习由行业学院和企业联合制定管理办法,聘请企业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建立学生的企业学习档案,制定考核标准,进行成绩考评和登录工作。学生在企业完成学习后,由企业将学生的企业学习档案、有关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成绩等转至行业学院,并由行业学院提交给学生所在学院。

(三)学生毕业后,取得原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行业学院的学习经历以证书的形式体现。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行业学院毕业生。

(四)行业学院学生的课程置换与学分互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行业学院的经费来源为政府资助资金、企业支持资金、学校专项经费、校企合作项目所增加学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费用以及其他经费。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经费由行业学院管理,院长负责支配。支付范围包括管理费、授课酬金、企业合作费、教学运行费、人员津贴等。

(一)企业资助经费等外来经费先入学校财务账户,学校统一以行业学院专项经费的形式下发,项目资助经费按项目专项经费使用。

(二)行业学院院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以当年行业学院的学生人数、拟开展的项目数、项目的性质、项目是否有企业资助等为依据编制当年度的行业学院经费预算,学校在对预算进行审核后下发专项经费。

(三)行业学院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享有相对独立的财务支配自主权,学院的账目封闭独立运行,年终进行财务审核。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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