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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教师监考守则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浏览次数:

呼院字〔2017〕375号

 

为保证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以下监考守则,望遵照执行。

一、监考教师要自觉学习和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维护学校、考生的正当权益。

二、监考教师由各部门推荐的在编在职人员组成,各部门需推荐有经验、负责任的教师担任监考任务。

三、监考教师要自觉按学校安排的监考日程、监考科目到指定考场实施监考工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布置、监考、检查等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四、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因监考教师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违规的,将按照《呼伦贝尔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考教师在履行监考职责时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佩戴规定的监考标志。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取试卷,领取、送达试卷必须履行交接签字手续;考前2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执行监考任务;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六、考试前10分钟组织考生有序入场,检查、确认考生身份,同时要求考生将非考试用品存放到“非考试物品暂放处”;考生迟到30分钟禁止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试不得离开考场;监考教师不得拆封缺考考生或多余的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和传播试卷。

七、考试前10分钟一名监考教师当众启封试卷并清点试卷数量,一名监考教师向学生宣读《呼伦贝尔学院考生守则》《呼伦贝尔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规定(修订)》的有关内容;提醒考生再次清理违规物品,关闭手机等电子设备;考试开始铃响后,监考教师按实到考生逐一分发试卷和其他考试资料,不得让考生传试卷;分发试卷结束后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同时提醒考生检查试卷质量,遇有印刷不清等问题及时更换。

八、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质量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两位监考教师应分别在考场的前后位置注视考场,巡视时走路要轻;听力部分考试时,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

九、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遇有考生违规、作弊事件发生,监考教师要立即没收其试卷、收缴相关身份证件和作弊工具,移交教务处(或学院教务科研办),不隐瞒、不虚报;如实在考场记录单相应位置填写考生身份信息,要求考生签字确认,并详细说明违规、作弊情节。

十、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有权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应立即要求考生停止答题,严密监视考场秩序,要求学生把试题册、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整理好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按顺序收取,待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统一离场;同时补充填写考场记录单中的其他空白项,签字确认,不得代为签字,监考记录单涂改无效;考场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随试卷交开课学院,另一份交教务处(或开课学院教务科研办)留存;监考教师收取试卷过程中,凡不停止答题、抄写、对答案等违规考生按《呼伦贝尔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规定(修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等考试监考的老师,考前应该参加相应培训,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监考依据相应的考试操作规程执行。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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