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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自编教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9日浏览次数:

呼院字〔2017〕370号

 

自编教材是我校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我校自编教材(含文字教材、电子教材等,文字教材包括基本教材和与之相配的教学参考书、实验实习指导书和习题指导书等)的特色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写范围

1.结合教学改革,在内容体系方面有重大突破、反映先进教育思想和当代科技进步的、有较高学术水平和鲜明特色风格的教材。

2.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定为新开设课程且国内无相应正式出版的教材。

3.反映我校重点学科水平,具有我校学科优势和我校特色的新教材和补充教材。

.有出版教材但其内容、体系不符合我校教学要求,需要编写适当的补充教材。

二、申报条件

1.主编教师应有五年以上教龄的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

2.主编教师至少要有讲授本课程两次以上的教学经历。

3.自编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设有正、副主编各1人。

三、申报程序

1.各学院组织各学院系(教研室)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要求,制订自编教材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填报《呼伦贝尔学院自编教材申报表》,报请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

2.各学院教材建设小组要根据课程建设、教学任务和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由学院提出规划选题,选题先经学院教材建设小组初审,报送教务处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审定。

3.各学院推选出的文字教材选题,原则上先要有内部讲义的基础。

4.教学参考书、实验(实习)指导书等辅助教材的编写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5.各学院对列入计划的教材编写任务,要予以高度重视,督促编者做好教材编写工作。适当减轻编者的工作量,在工作和实验条件等方面为编者提供方便,确保编写任务能按时按质完成。

四、编写的原则和要求

1.编写教材要注重质量,突出我校学科优势和特色,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确保编写出的教材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科学性、系统性、新颖性、启发性和适用性,以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和创新能力,要能反映出我校的学术水平。

2.自编教材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内容要精炼,主次分明,详略得当,文字通俗易懂,图表与正文密切配合。

3.教学参考书及实验(实习)指导书要配合教学进行编写。教学参考书比基本教材应有部分拓宽和加深,除论述教材中的某些重点难点外,应更多的反映科技新成就。实验(实习)指导书应配合教材系统介绍实验(实习)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使用仪器和材料、操作注意事项等。文字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便于学生理解掌握。

五、自编教材的选用

1.自编教材的选用既要科学又要合理。凡我校教师主编、参编或协编的自编教材,要报经教务处委托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再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在教学中正式使用。

2.对已正式出版的、使用效果好的教材,特别是已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要注意总结并不断创新,以保持其质量优势,并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修订再版后选用。

3.与外单位合编出版的教材,需要供应我校学生使用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报经教务处委托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再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参编或协编人负责业务联系,并且要对全书的质量负责和确保按时供书。

六、自编教材的资助

1.学校鼓励教师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统编教材,对获得此类立项的教材,学校将在经费上给予匹配和资助。

2.根据《呼伦贝尔学院教材建设管理规定(修订)》,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学校立项的教材每部资助10000元,出版后一次性拨发;主编省部级规划教材和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分别资助20000元、30000元。

七、未报经相关部门审核、评议通过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不得进入课堂。

八、擅自向学生发售其主编、参编或协编教材者,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严肃处理。

九、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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