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院字〔2017〕362号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以下简称“专升本”),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内普通高等教育应届专科(高职)毕业生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进入我校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为规范开展“专升本”工作,建立普通本科教育与专科教育有机衔接的机制,接受优秀专科毕业生到校学习,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注册后直接进入对应本科专业三年级学习,在我校学习两年,执行对应本科专业后两年人才培养方案,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要求的,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推荐专科生参加我校“专升本”选拔的本专科院校(以下简称“推荐院校”)推荐比例为选拔范围内各专业应届毕业生数的20%,我校组织选拔考试后的录取比例控制在各专业所有“推荐院校”应届毕业生数的5%。
第四条 “推荐院校”根据合作协议和本校的“专升本”实施方案宣传发动和组织学生报名,有关信息必须及时向所有学生发布,不得选择性地发布信息,不得推荐不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参加“专升本”考试。“推荐院校”对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学生的资格审定及身份确认负责。“推荐院校”必须在控制比例内根据学生平时学业成绩和制定的推荐办法公开、择优推荐学生参加考试。
第五条 “专升本”的选拔考试由我校组织,考试科目由我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确定,考试科目有《大学外语》(外语类专业为《外语阅读》)、《专业综合(含三门专业课)》,理工类专业加试《高等数学》。我校严格按选拔考试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学生。
第六条 “专升本”工作基本原则
(一)协商自愿原则。“专升本”工作的开展由“推荐院校”与我校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正式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专升本”合作关系。
(二)公开公正原则。“专升本”工作实施方案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通过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监督。
(三)诚信合规原则。我校与“推荐院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协议认真履职,客观真实地提供学生的相关信息。每个参加“专升本”选拔的学生必须真实准确地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生“专升本”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专升本”工作程序
(一)建立合作关系
“推荐院校”与我校自主联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接收的专业、人数、本专科专业的对应关系、协议的时效及解除协议善后事宜的处理等具体事项。此项工作应在每年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指定时间内完成,并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二)细化推荐要求
推荐参加我校“专升本”选拨考试的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德智体全面发展
2.各科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如非绩点制,则为平均分)进入本校本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前1/2,如前1/2毕业生里有放弃报考的可以依次递补(但不得低于前2/3),放弃报考的学生须签字做确认放弃说明。
3.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三)组织学生报名
“推荐院校”根据合作协议和本校的“专升本”实施方案宣传发动和组织学生报名,报名工作必须按每年专升本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前完成,过期不予补报。
(四)审查报名信息
“推荐院校”对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学生的资格审定及身份确认负责。“推荐院校”严格审核学生报名信息,按规定比例确认推荐名单;我校在审核“推荐院校”提供的推荐名单并确认汇总后,将参加“专升本”选拔考试的学生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审定。
(五)组织选拔考试
我校根据经审核下达的考试名单组织选拔考试,不接收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参加考试。选拔考试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设置考点。“推荐院校”派专人到相关考试地点审核本校参加选拔考试的学生身份,并选派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参与交叉监考。此项工作应在每年自治区教育厅指定时间内完成。
(六)确定录取名单
1.我校根据选拔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2.录取名单经双方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审核,通过后再由我校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3.如因各种原因,拟录取学生未能当年正常毕业的,取消“专升本”录取资格。
第八条 “专升本”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专升本”学生由“推荐院校”及时发放专科毕业证书,办理学历电子注册,其专科阶段的档案由“推荐院校”按有关规定整理后,统一移交我校。
(二)“专升本”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我校报到注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须联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我校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完成“专升本”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注册时要严格审核专科学历信息,确保与报名信息一致,逾期不得再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因学生自动放弃入学出现的缺额不再办理补录。
(三)“专升本”学生入学后应严格按照我校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以专科学历就业的同时采取业余形式就读本科。
(四)因“专升本”学生从专科阶段到本科阶段的学习是一个完整的过程,选拔考试由我校单独组织,“专升本”学生必须在录取专业完成本科学业。
(五)“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学业后,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规定颁发毕业证,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学士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发放。
第九条 专科在读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按期复学并完成了专科学业的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荣誉的,可免试随同本校本专业学生进入对应的本科学校学习,不占“专升本”考试和录取人数限额。学生本人须提交部队正式颁发的嘉奖令或者通令等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公章)、勋章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审核。
第十条 “专升本”的组织和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校和“推荐院校”要成立“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专升本”工作实施方案,商议、决策“专升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制定周密方案
教务处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周密的“专升本”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预案。
(三)严肃工作纪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全面实行“阳光选拔”。我校和“推荐院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各校的推荐和选拔办法、推荐参加考试的名单、选拔考试成绩及录取名单等要在校园网和校内公告上公开公示,各环节的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四)严格责任追究
“专升本”推荐、选拔工作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执行,每个具体步骤出现问题或异议必须及时协商妥善处理,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协调处理,因工作差错或延误处置引发遗留问题的,由责任方全权承担责任。对违规操作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五)严禁以任何名义违规向“专升本”学生收费。
第十一条 “推荐院校”职责
(一)联系我校建立合作关系,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
(二)宣传发动和组织学生报名,负责对推荐参加“专升本”考试学生的资格审定及身份确认。
(三)派专人到相关考试地点审核本校参加选拔考试的学生身份,并选派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参与交叉监考。
(四)及时并按要求公示我校提供的预录取名单。
(五)及时为专升本学生发放专科毕业证书,办理学历电子注册,其专科阶段的档案按有关规定整理后,统一移交我校。
第十二条 我校职责
(一)审核对应的“专升本”专业、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
(二)确定“专升本”考试方案及考试科目。
(三)组织选拨考试、录取等相关工作。
(四)发放“专升本”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及与我校合作的“推荐院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呼伦贝尔学院教务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关于优秀专科生升入本科的选拔办法》(呼院字〔2001〕第2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