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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学生参加竞赛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浏览次数:

呼院字〔2017〕366号

 

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提升校园学术和文化活动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学生竞赛管理办法。

一、竞赛组织

(一)参赛申报

由院系或职能部门提交组队参加或承办各级各类竞赛的申请,经教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报学院领导批准参加相应的竞赛活动。填写竞赛申报表,内容包括:参加竞赛的名称、举办单位、举办地点、举办时间、指导教师、参加学生范围或人数、培训计划、经费预算等有关内容。

(二)组织机构

组织参加大型竞赛活动,必须组建竞赛组织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指定具体承办部门和负责人,抓好运行管理,规范有效地进行训练和参赛。做好参赛队员的安全教育,以及竞赛期间的道德风尚、行为规范教育,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三)赛前辅导

竞赛活动原则上不得停课集中培训,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培训,尽量不耽误参赛队员的正常学习。若需辅导,辅导教师津贴由各学院在竞赛经费中支出或申请专项经费。

(四)总结表彰

技能竞赛结束后,组委会或承办部门写出参加竞赛的书面总结、并组织表彰会。由队员所在院系负责申报兑现学分、成绩记载,耽误考试的及时安排缓考等事宜。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做好获奖证书复印件、受表彰的相关文件、图片资料等材料归档工作。

二、竞赛奖励

奖励范围

经参赛部门申请、学院审批,参加市级及以上相关行政部门、社会公益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得名次奖项的在校生为奖励对象。竞赛包括科技、文化、艺术、音乐、体育等类别。如“高教社杯”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外研杯大学生英语演讲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计算机程序(ACM/ICPC)设计大赛,全区大学生蒙汉文经典诵读/书写大赛等,以及学院认定的其它各类有影响的竞赛活动。

(二)级别认定

1.国家级技能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国家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技能竞赛。

2.自治区级技能竞赛:指自治区级政府部门、自治区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区或跨省区的技能竞赛。

3.市级技能竞赛:指市级政府部门、市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市级或跨盟市技能竞赛。

4.校级竞赛:指由学校组织的国家级、省部级学科专业竞赛的校内选拔赛及校内竞赛等。

(三)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

1.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元,二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500元,三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300元;

2.获得自治区级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500元,二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300元,三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200元;

3.获得市级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300元,二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200元,三等奖的每项奖励人民币100元。

三、其他

(一)学分认定

在各级各类比赛、竞赛中获得名次奖项的学生获得相应学分,按照《呼伦贝尔学院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呼院字2016〕42号)关于获奖学生给予学分奖励的规定执行。

(二)成绩管理

参赛队员,因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耽误课程考试的,要办理缓考手续,学院安排缓考。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学生参加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呼院字〔2012〕3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呼伦贝尔学院学生竞赛活动申报表

2.呼伦贝尔学院学生竞赛成绩汇总表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1

呼伦贝尔学院学生竞赛活动申报表

 

竞赛名称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竞赛形式

举办地点

举办时间

竞赛级别

指导教师

参赛范围

参赛人数

培训辅导计划

经费预算

承办部门意见

 

领导签字:

教务处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

学校领导批示

 

 

领导签字:

备注


附件2

呼伦贝尔学院学生竞赛成绩汇总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在

院系

比赛项目

个人/

团体

获奖等级

指导

教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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