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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浏览次数:

呼院字〔2017〕36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的投资效益,贯彻“立项管理、集中投资、重点建设、招标采购、效益评估”的原则,结合教育部对本科院校的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二条  全校各类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不论经费来源渠道,都应当立项,实施项目化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应当体现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综合考虑学校的财力与人力情况、教学科研的客观需要和发展要求、实验室基础条件及配套设施等情况,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跨学科专业的实验大平台项目和全校性的基础实验平台项目,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作用,提高投入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各学院应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与建设。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应符合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各学院应在精心组织、广泛调研、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掌握学科专业建设的现状与发展动态,明确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目标和投资效益,兼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认真进行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所有申报项目,须经所在学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各学院在年初向教务处提交本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填报《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表》,阐述申请理由、建设思路和配套支持等内容。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各学院修改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及经费预算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交后勤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

第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备,须遵循“少台套,大循环”原则,对已有教学设备的补充与更新,按以下规定进行:

1.对基础教学已开出的实验项目,其常规仪器配套数低于5套(大型设备及系统除外)的,以及确实不能满足分组实验实际需要的,可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逐年增加套数,以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

2.因设备陈旧老化,无法维修,需淘汰报废,而教学科研又必需的设备,优先安排更新。因科技进步,同类设备已更新换代或升级,但尚能使用的设备,或者现有设备已不能满足某些数据的处理,但还能完成实验的,可根据经费情况,逐年更新换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中期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硬件设施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一经立项,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全面管理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以及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校、院(中心)两级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工作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十一条  各学院(实验实训中心)应按《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学院应填写《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向教务处申报项目建设验收工作。教务处会同后勤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会同聘请专家,组成“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实验实训中心)验收材料准备的情况,确定项目验收日期和验收程序。各学院(实验实训中心)要做好验收的其他准备工作,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大型仪器设备的调试报告、仪器设备的试运行报告及记录、实验开设情况、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教学文件等。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小组从方案制定、实施过程、建设进度、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和投资效益与特色等方面全面评价项目建设,实行评分等级制,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建设项目验收小组确定评分等级,并做出建设项目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对于总额超过100万,单台设备超过10万的项目,验收一年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作实际,详细写出绩效报告,认真填写《呼伦贝尔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报告》,接受学校对项目建设的绩效考评。

第五章    项目建设的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和效益考核等级,是学校年终对各学院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对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并将作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奖评选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凡项目验收或绩效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应根据学校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对于设备利用率不高甚至长时间闲置(1年以上)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于闲置2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学校将通过有关程序收回并重新进行调配,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对无故推延建设期或未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项目,要取消该项目投资经费,追究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因不负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个人,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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