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呼伦贝尔学院教务处 >> 首页 >> 规章制度 >> 综合管理 >> 正文

呼伦贝尔学院学生选课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8日浏览次数:

呼院字〔2017〕364号

 

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学生结合自身特点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导师指导下修读各类课程。选课管理是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关键环节。为了规范学生选课管理,保障学分制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课原则

1.自主选择学习进程

全日制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学分制管理模式下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弹性学习时限内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考虑到新生入学时的实际情况,学校规定第一学期不进行选课,由各学院统一为学生排定课表,按各专业分班组织教学,课程考核合格后记录相应学分;从第一学期期末开始,学生自主选择确定第二学期以后的修读课程。

2.自主选择修读课程

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个人特点和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推荐课表和其他专业开设课程情况,按照课程的先后顺序,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自主确定学期修读课程。对于在同一学期内开设的不同类别的课程,建议优先选择修读专业必修课程,再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3.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如果同一门课程由多位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在同一学期开课,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在班容量允许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授课教师。

二、选课程序

学生选课通常分三个阶段:初选、定选、退选。学生在任何可以上网的计算机上,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选课模块”进行选课,每学期选课具体时间详见教务处通知。选课的基本程序如下:

1.学生在选课前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认真学习学校关于学分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仔细阅读有关的课程简介,并了解授课教师的相关信息。学生应主动取得导师对自己思想、学业等各方面的指导和帮助,根据导师的意见,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每学期的学习计划。

2.熟悉选课模块操作

学校每学期开设的课程将通过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公布,学生应主动上网查询并及时了解课程变动情况及选课相关信息。学生应在选课前详细阅读选课模块的使用说明,了解选课模块的具体操作方法。

3.初选课程

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依据学期开设课程教学信息和个人学习计划,选择确定修读课程。学生选课结束后应及时记录自己的选课结果。为避免浪费教学资源,学生选课时应慎重选择,一般不允许随意退课。选课过程中,学生应注意自己密码保护,防止因个人密码泄漏而造成个人选课信息被他人篡改。

4.定选课程

初选课程结束后,由校教务处和教学单位确定可开设课程,因选课人数小于开课班容量而停开的课程,允许相应选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次选课。

定选课程结束后,全校课表和每位学生的学习计划均已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各教学单位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和开课教师进行相应的教学准备。教务处根据学生定选课程情况购发课程教材。

5.退选课程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试听期,学生试听过程中如发现课程内容、教师教学等不适合自己继续学习者,可于第二周内填写退选课程申请表,经教学单位和教务处严格审核同意后,办理退选手续,且不办理教材退订。

三、其他

学生选课时应处理好以下关系:

1.处理好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关系。低年级学生尤其要注意打好扎实的基础,适当控制选修课门数。

2.处理好课程间的关联性和系统性。凡有先修要求的课程,必须修读先修课程后再选后续课程。

3.处理好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的关系。应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所需学分的前提下,再选辅修课程。

4.处理好学习的质和量的关系。在选课时不单纯追求选课门数,而要注重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发挥自身的特长和爱好,以及能力的培养。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学生选课时,必须自觉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否则相关工作人员有权暂停其选课操作。

2.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为本人学号,初始密码务必修改,并保存好已修改的密码。如密码遗忘,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教务科研办进行密码查询。

3.选课必须由学生本人进行,不能让他人代为选课,由此造成错选的、退选情况,学生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4.定选课程结束后,如因特殊原因(非学生个人原因)未能完成选课的学生,应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补选申请,并持此申请到教务处办理选修课相关手续。

5.休学复学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填写“休学复学学生选课表”,并持此表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

6.学生选课应严肃认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修、退选等手续。凡是未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取得学分。

7.重修必须选课。如果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或课程代码变化无法自行选课的要求到所在学院教务科研办登记,由教务科研办统一到教务处进行选课。

8.每学期具体选课时间及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学分制实施进程,适时修订。

五、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学生选课管理办法》(呼院教字〔2009〕7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