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院字〔2017〕3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更好服务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材建设规划、自编教材(讲义)的立项建设与管理、教材研究与评价、教材选用征订与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应坚持育人为本,以服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提高教材质量为核心,以创新教材建设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加强教材自编、完善教材评价选用制度为着力点,逐步建立具有我校特色的应用性教材体系,为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章 教材规划与立项
第四条 教材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应有计划、有组织进行,要定期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并依据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各级各类教材建设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教材建设规划分为学校规划和学院规划。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原则上依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学院教材建设规划依据学校的教材建设规划每三年制定一次。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教材建设现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设目标与任务、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学校规划教材选题的重点是应用性强的案例教材;体现改革创新的实验教学教材和实习实训类教材;开展双语教学的教材;解决教学急需的教材;以及其他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具有鲜明特色的教材。
第七条 规划教材立项程序:教师申报、学院推荐、学校评审、择优立项,学校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评审立项。
第八条 各学院应组织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需要自编讲义。对于经过试用和修订,师生反映好的自编讲义,可向学院申报,学校从学院推荐的优秀自编讲义的基础上,进行校级规划教材的遴选和立项。
第九条 教材编写基本要求
(一)教材编写要反映现代教育思想观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在体系、内容上有创新。
(二)教材编写要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教材编写要准确阐述先进理论与概念,充分吸收国内外前沿研究成果,体现行业发展,对接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体例完整,结构科学,案例生动,深入浅出。
(四)教材编写要注重吸收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行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教材建设。主编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有较高学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强。教学名师或精品课程主持人主编教材,特色专业建设点主要专业课程立项教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五)教材编写体例要求规范科学。绪论、正文、案例、思考题、阅读书目、参考文献等齐全。文字规范,文图配合恰当、清晰,标点、符号、公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立项教材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申报人应在建设期内完成教材修订或编写。建设期满,学校将进行审定验收。审定通过的立项教材,作为学校规划教材发布。未通过审定的教材,应按审定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修改。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取消其校规划教材立项资格。
第三章 教材建设经费
第十一条 为了推动和加快教材建设,丰富教学改革成果,提高学术研究水平,鼓励教师编写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教材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学校立项教材编写及出版;
(二)省部级、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出版补贴(经费配套);
(三)优秀教材评审及奖励;
(四)优秀讲义印刷;
(五)开展教材研究活动,购买书籍、资料、计算机软件和复印、打印、调研等;
(六)教材运输、邮寄、装卸费用;
(七)教材工作人员外出培训、学习及参加教材会议费用;
(八)教材书库防霉、防蛀及教材库房工作人员的劳保物品费用;
(九)教材管理的日常办公用品费用;
(十)教材损耗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立项的教材每部资助10000元,出版后一次性拨付;主编省部级规划教材和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分别资助20000元、30000元。
对不同级别的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若某一项目由低级别建设项目被评为高级别建设项目时,则按高级别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执行。上级部门资助数额达不到学校资助标准时,学校补足差额部分,达到或超过学校资助标准时,按上级部门资助数额执行,学校不再追加经费。
第四章 教材选用与征订
第十四条 学校是教材选用主体,负责制定教材选用计划。其选用要求是:
(一)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培养目标要求,以应用性、实用性、先进性为标准,选用高质量应用型教材及配套教材。对未列入学校教材出版规划,由教师个人出版的教材原则上不予选用;在没有合适的正式出版教材供选用时,教师可申请使用自编讲义,申请须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
(二)选用教材既要考虑使用的相对稳定性,又要不断更新,优先选用最新出版的高质量教材。各学院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或修订版教材比例应达到80%以上。
(三)每门课程原则上选用一种教材(含实验指导书等);对于学时相同、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原则上选用同一种教材。
(四)上级部门对教材选用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五)严禁使用盗版、盗印或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非法销售的教材。
第十五条 教材实行选用和审批负责制。任课教师按照本规定要求,提出选用教材版本,由学院(系)集体研究确定,学院汇总并填写《呼伦贝尔学院教材征订计划单》,经系主任及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后,和电子版一并送交教务处。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教材征订单进行汇总整理,结合教学计划严格审核校对,避免错订、漏订现象发生。因招生计划或培养方案等变动,原征订教材数量需增加的,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追加征订手续(同正常征订程序);教材领取后如发现有缺页、倒置等装订错误,又无任何人为的污损,应在教务处办理退书前予以退换。
第十七条 对已征订的教材,各学院不得因更换教师等原因而更换教材。如有特殊情况,教务处在没有接到变更通知前,仍按原版本及使用人数继续征订。同一课程不得向学生发放不同版本的教材。
第十八条 教材征订时间原则安排在每年5月下旬或11月上旬,由教务处发布教材征订通知,并提供当年教材征订书目以供选择。
第十九条 教材由教务处汇总各学院征订计划后,统一征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订购,或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和教学辅导材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审核征订的教材,不得弃之不用。否则,该教材所支费用应从征订学院经费中扣除,并转入学生教材费账户。
第五章 教材发放与退回
第二十一条 学生教材发放
(一)在开学前一周内按照教务处制定的发放时间表,以学院、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带领学生按教材征订计划单在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领取。
(二)出库教材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带队辅导员或学生干部负责清点数量,教材实物与征订单一致时,由辅导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教师教学所需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原则上由本学院教务科研办主任按教材征订计划单统一签字领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因教学计划调整停开课程的教材、重复征订的教材、版本订错的教材等,需要退书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签字盖章后,到教务处办理退书手续。需要退回的多余部分教材(只限当学期发放的新生教材),在保持教材全新无损情况下,由学院统一整理并经领导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教务处,并办理退教材手续。退教材时间一般在领取两周之后。学校不接收学生个人前来退教材。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转专业、留级、休学等原因已领取教材的,人为破损及已用教材或超过期限的不再退回;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领取新专业的教材。
第六章 教材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预交在校期间教材费,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收、专款专用、专款专帐。
第二十六条 教材费每学年结算一次。教务处依据每学期各学院师生实际领取教材数量,对每个学院当学期教材费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转学、辍学、退学等原因,已领取的教材不再退回,剩余书款到教务处核算后,凭有关手续到财务处退回余款。
第七章 教材报废与报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作报废处理。
(一)因教学计划变更不再使用的教材。
(二)出版时间较长不宜继续使用且已有新版的教材。
(三)因国家法律修改、政策法规变更后不宜继续使用的教材。
(四)因专业停止招生而不再使用的教材。
(五)因印刷质量或搬运过程中损坏的教材。
(六)因环境因素、自然损坏的教材。
第二十九条 对教材在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差错,作报损教材。教材报废率和报损率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比例,对报废教材,由教务处列具清单,填写报废表,经教务处处长审核,报请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并到财务处办理出库减帐手续。报废报损一般为每年一次。
第三十条 报废教材的处理
(一)由学校图书馆及各院系资料室,从报废教材中挑出适用的教材。
(二)将挑剩的报废教材作残值处理,残值款全部上交学校。
第八章 教材研究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开展教材研究是提高教材编写与选用质量的重要保证。教材研究包括:教材内容及体系研究;教材的评价;教材编写及选用经验研究;引用国外原版教材的评价与研究;教材管理研究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教材质量评价制度,及时了解教师、学生对使用教材质量的评价,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教材选用与建设水平。
第三十三条 教材质量评价范围为:凡我校各专业使用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教材(含教学讲义)均应进行教材质量评价。
第三十四条 教材质量评价标准
(一)内容质量
1.思想性。教材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全面准确地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方法,思想观点正确,无政治性和政策性错误。
2.科学性。教材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并能体现行业发展,对接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能完整地表达本课程应包含的知识,反映其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结构严谨;教材编写体例合理,结构完整,绪、正文、案例、思考题、阅读书目及参考文献齐全。
3.适应性。教材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及本课程教学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分量恰当,使用单位多;符合认知规律,富有启发性,便于学习和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及各种能力的培养;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语言流畅,通俗易懂;案例生动,深入浅出。
4.规范性。教材文字规范,图文配合恰当,图表清晰,标点、符号、公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5.创新性。和同类教材相比,有特色与创新,可提高教学效率,受益面广。
(二)印刷质量。
教材具有美观性。封面设计风格鲜明,色彩和谐;教材印刷清楚、装订平整,无差错。
第三十五条 教材质量评价组织。各学院可在每学期教学活动结束后,组织任课教师和学生对所使用的教材进行评价和分析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评价。各学院应建立教材质量评价档案,评价不合格的教材,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六条 教材评奖
学校每五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教材,凡我校教师担任主编且正式出版的教材,经过两届学生使用,评价良好,均可在各学院推荐的基础上参加学校评奖;获校级优秀教材的,可优先推荐上一级优秀教材的评奖。对获奖教材的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九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教材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教材管理规定;
(二)负责学校规划教材立项的审批工作;
(三)指导各学院教材建设工作;
(四)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
(二)组织各级规划教材的遴选和申报评审工作;
(三)组织学校教材研究、教材评价和教材评优工作;
(四)负责教材的征订、采购、供应、经费结算工作;
(五)落实教材建设的有关政策。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学院教材编写规划、教材选用计划;
(二)审核本学院选用教材质量;
(三)组织本学院申报教材立项;
(四)组织本学院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
(五)落实教材建设的有关政策。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教材管理办法(试行)》(呼教字〔2002〕第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呼伦贝尔学院选用教材质量评价表(教师用)
2.呼伦贝尔学院选用教材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