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院字〔2017〕352号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呼伦贝尔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试纪律
第一条 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水平测试、学科竞赛等,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未带证件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三条 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学号顺序或排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四条 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考试当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且未交卷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第五条 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除允许携带的书籍、参考资料和所需用具(如制图仪器、计算器等)外,学生随身携带的书包、书本、纸张、手机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考试中,若要借用计算器等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禁止自行互相借用文具。
第六条 开考后不得交谈,不准左顾右盼,要保持考场安静。如果卷面有字迹不清楚时,可向监考人员举手询问,不准询问其他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第七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若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笔,在座位上等候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故意拖延时间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其考试试卷。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各学院主管院长审批签字报教务处后生效。如事情紧急无法提前办理缓考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在考试前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缓考手续原则上应于当日补办,否则视为无效,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后,除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外,不再受理缓考申请。未经缓考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九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含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学校依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可分为四种: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违纪: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经监考人员劝阻无效的;
2.未按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等交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7.开卷考试时,擅自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和计算器等物品的;
8.携带通讯工具或其他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在考前未主动上交,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的;
9.为违纪或作弊行为掩盖事实的;
10.他人拿取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未加拒绝也未报告的;
1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2.违反考试要求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1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4.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二条 考生违反第十一条1-3项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违反第十一条4-14项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2.在课桌、墙面或身体、衣服、文具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以及作弊证据的;
6.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8.在考试中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9.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1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电子接收装置的;
12.在考试过程中向考场内他人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13.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14.窃取传播试卷或答案的;
15.参与共同舞弊策划的(3人或3人以上为共同舞弊);
16.其他恶劣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考生违反第十三条1-8项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反第十三条9-16项内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涉及考试违纪或作弊,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累加一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等级考试、水平测试、学科竞赛等发生违纪或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1-2年的处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章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学生发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各学院要立即上报,专业课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报学生处处理,公共课考试由监考教师报教处务核实后转学生处处理。
2.监考人员或巡视员发现违纪、作弊学生后,应当场立即收缴证据和试卷,终止其考试,并详细记录违纪、作弊情节,并要求违纪、作弊考生签名,若考生拒绝签字则由两名监考教师注明情况后签字,并及时向学院或教务处汇报。
3.学院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由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学院将有关证据、学生检查、监考记录表复印件及学院初步处理意见原则上当天分别报送学生处和教务处。
4.学生违纪、作弊处理意见以学生处正式文件为准。
5.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
违纪、作弊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呼伦贝尔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生本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有责任进行复查。申诉委员会调查及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文并校内通报或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