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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学院蒙语授课教学管理规程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浏览次数:

呼院字〔201735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蒙语授课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不断提高蒙语授课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大力倡导学习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文化水平。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蒙语授课教学工作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抓好素质教育,注重全面发展,尊重教学客观规律,坚持专业性和综合性相结合,掌握知识与培养技能相结合,整体要求与因材施教相结合等教学原则。

第三条 相关学院要创造条件,积极招收蒙授班,培养少数民族双语工作能力强的学生,为社会各领域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高蒙语授课班级教学质量,提倡教师使用蒙文蒙语授课。学校对蒙语授课教师采取倾斜政策,鼓励其参加各层次、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其使用蒙文蒙语进行教学和科研;提倡借助实习实训等平台加大与同领域国内外专家的合作与交流,提升水平、拓展视野、扩大影响力。

第五条 各学院在制定蒙语授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应注重突出蒙语授课的鲜明特色:在培养目标方面要强调培养能用蒙汉双语进行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在专业课程设置中体现双语素质教育、双语训练;在选修课中适当增加相应民族特点与汉语相结合的课程、体现蒙古族传统文化的课程、民俗民风与专业相结合的课程,形成蒙语授课教学特色。

第六条 学校全面加强蒙语授课教学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配备蒙文软件、增加蒙文图书资料、搭建合作平台、拓展实习实训基地,努力创造良好的蒙汉双语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环境。

 

第二章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七条 蒙语授课专业要制定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由各学院根据学校总体意见制定或修订,经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允许进行局部调整,但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第八条 蒙语授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每门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编写教学大纲应以学科的科学体系为基础,按少数民族的认知规律和接受能力有顺序地排列课程的章节、目的要求、教学难点与重点、实验或见习、实习内容和学时分配等,并以学科或专业为单位进行严格的讨论审议,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蒙语授课专业要根据学校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关专业的《实践教学大纲》(包括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或《技能训练大纲》。

 

第三章 教案和教师手册

 

第十条 各学院要参照《呼伦贝尔学院教案编写管理办法以专业特点为前提规范蒙语授课教案的书写格式,教师要认真撰写符合学校规定的、体现专业特点的讲义或教案,进校3年以内的教师教案要手写详案,副教授、教授的教案原则上可使用简案。

第十一条 蒙语授课教师要按照学校要求规范填写教师手册中的教学内容、讲解进度、作业布置、学生出勤、平时成绩、教学反思等授课情况,并于期末及时收集整理后归档。教师上课要带齐教学大纲、授课进程表、教案与讲稿、教材或讲义、课件等教学文件。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在课堂教学中要坚持“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课堂讲授应当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举例恰当、富于启发性,突出重点和难点,探索结合实践应用的新方法。

第十三条 在课堂教学中,蒙语板书要清晰、层次分明;教学中发蒙语标准音、讲规范蒙古语、写规范蒙古文。

第十四条 结合课程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思维方法和实践技能,注重传承民族文化,注重对学生进行双语工作能力的培养。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应严格执行《呼伦贝尔学院本科教学主要环节质量标准》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十六条 蒙语授课的每门课程都要根据本专业和本课程的特点布置作业。作业的形式应多样化,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并及时审阅和批改学生作业。

第十七条 蒙语授课教师要认真对待辅导答疑工作,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存在的疑难问题,根据教学安排和要求,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要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深入钻研的机会,对基础差的学生要耐心辅导使其掌握好课程内容,完成基本的学习任务。

 

第六章 课程考试和评卷

 

第十八条 蒙语授课课程的试卷应以蒙古语拟卷,试卷命题应拟出题量和难易相当的AB卷(或试题库);同时附有评分标准(或参考答案);试题和评分标准应准确规范。

第十九条 试题难易程度应当适中,题型可多样化,题量适当,避免出现怪题、偏题,确保命题的客观性。蒙汉班学生合班教学的课程,蒙汉班应分别拟题,蒙班可适当降低难度。蒙语授课试卷要使用学校提供的统一格式的试卷模板。各学院为蒙语授课考试命题、打字、印刷等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

第二十条 蒙汉班学生合班上课,使用同一教学大纲、教材,期末考试使用同一试卷时,对蒙生的卷面成绩进行开根后乘10处理,作为期末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转段后升入汉授本科班,其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进行开根后乘10处理,作为期末考试成绩。

 

第七章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二十二条 蒙语授课教师应积极承担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指导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过程指导、撰写等全过程,并按学校的规定程序进行,把好格式、内容以及开题、撰写、答辩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课题要结合经济和文化建设、生产和科学研究、少数民族文化特点等的实际,符合蒙语授课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能力的要求,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设计)能力的基本训练。

第二十四条 用蒙古语写的毕业论文字体统一采用白体四号,论文题目用标题体二号,论文封面上的其他文字体号为标题体四号。

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供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模板。各学院蒙语授课专业可按照专业特点或学科特点自行制定,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八章 任课教师

 

第二十六条 蒙语授课教师要了解所授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任务,研究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学生的知识基础,准备好各种教具或器材。

第二十七条 蒙语授课教师必须在所授课程考试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成绩录入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供学籍管理和学生查询。要确保学生成绩的准确、完整。如无特殊理由,任何人不得推延课程成绩录入。

第二十八条 蒙语授课教师应积极承担学生见习、实习、实践的指导工作。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创新创业技能,努力加大与专业对口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协作、给予学生更多的实践与就业平台。

第二十九条 蒙语授课教师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讲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条件和获得学位的条件等问题。

第三十条 蒙语授课教师有义务对学生给予就业指导或职业生涯设计指导,使学生有的放矢的学习,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一条 蒙语授课教师有义务按学院的要求承担辅导员工作或学生学业导师;注重抓好各项技能训练,推进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协调发展。

 

第九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二条 各蒙语授课学院要丰富第二课堂实践教学活动,积极开展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实践教学活动。要结合各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定实践教学标准,进一步增加实践教学比重,并将此要求明确写入人才培养方案中。

第三十三条 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和多民族特色,通过直观、生动的现场教学,将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物质实体和精神成果所蕴含的价值内涵传递给学生。学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建设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三十四条 各蒙语授课学院要积极聘请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传承者进课堂,立足专业需要讲授传统文化、表演艺术、民俗礼仪、民间知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充分体现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十五条 各蒙语授课学院要根据实践教学体系和内容,结合实践基地特点,组织相关教师编写实践教学系列蒙古文教材、指导计划书、技术操作手册,翻译相关教学材料等,保证每个实践环节有适用蒙古文教材和实践用指导书,增强教材的实用性。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改革研究和成果申报,注重内外交流,主动引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热情的业内人士(非物质文化传承者)进入学校。建设一支具有民族特色的、热爱实践教学、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教学科研能力强的实践教师队伍。

第三十七条 加大有民族特色的实践教学场地、服装道具、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设计等的经费投入,为蒙语授课专业的实践教学提供前提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其他教学各环节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呼伦贝尔学院蒙语授课教学管理规程(试行)》(呼院字〔20106


                                             呼伦贝尔学院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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