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院字〔2017〕230号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文件精神,有效调动全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和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教学成果奖”)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与工作机制
第一条 基本原则。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要围绕学校建设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办学定位,教学研究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项目导向体现研究与实践并重、创新与推广并举、重点与一般兼顾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工作机制。学校教研项目研究和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工作机制,每四年评选一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该项工作的校级学术评价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各级教研项目的研究管理和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及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二章 教研项目研究范围与类别
第三条 研究范围。教研项目研究的主要范围是:高等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特色培育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第四条 研究类别。教研项目分综合研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教学改革、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改革和教育教学管理研究等六大类。
1.综合研究:选题侧重于从宏观战略高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选题侧重于对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研究方案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具备创新特色,具有可操作性和推广价值。
3.课程教学改革:选题侧重于学科(专业)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改革,转变传统教育观念,注重整体优化和实践效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4.实践教学改革:选题侧重于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实践教学体系,优化配置实验室,强化实验、实习和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保障实践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主要包括实践教学体系与机制建设、创新性实验计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5.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改革:选题侧重于有效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手段,改革传统教学方法,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6.教育教学管理:选题侧重于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构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评价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立项级别。教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三个级别。三个级别的项目依次对应教育部教研项目、自治区教育厅或中央其他部委教研项目、学校教研项目。校级教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
第六条 立项要求。国家级、省部级教研项目的立项,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为了着力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高校,扎实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校级教研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是选题源于校本、立项突出应用、研究贯穿实践、成果推进创新。
1.选题源于校本:申请立项的校级教研项目要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学校实际,紧密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开展研究。
2.立项突出应用:申请立项的校级教研项目要能够解决应用型本科层次人才培养过程中办学模式、学科(专业)发展、培养模式、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实验教学体系、实践平台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不适应性及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推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
3.研究贯穿实践:校级教研项目的研究要始终贯穿于教育教学改革的全过程,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过程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开拓创新,并进一步接受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
4.成果推进创新:校级教研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要具有继承性、前瞻性、操作性、科学性和创新性,能直接引领某一领域的改革方向,能有效推进高等教育教学的新发展。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申请校级教研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校级重点项目的申报人要具有高级职称,主持完成过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或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或为教研项目、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校级一般项目的申报人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项目主持人限申请1项,成员限制参与2项。凡主持承担各级教研项目且尚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凡参与各级教研项目2项且尚未全部完成者,不得继续申请或参与项目。
3.校内项目组成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项目组成员的职称结构(高、中、初)和年龄结构(老、中、青)和专业结构合理。
第八条 立项程序。校级教研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重在应用、择优立项、重点资助”的原则评审确定。
第九条 立项数额。校级教研项目每四年立项一次,每次批准立项数为申请总数的60%,其中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自筹项目的比例为3:7。
第十条 自治区级项目推荐。从校级重点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权限。校级教研项目实行分级负责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校级教研项目的常规管理,主要包括选题征集、立项发布、经费投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成果评奖等工作的组织、部署与协调;同时,依照研究计划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级和省部级教研项目实施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主要包括选题的组织审查、研究的督促指导、成果的应用推广、成果的初验审核、评奖的自评推荐等管理工作。各项目的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的成员分工、调研论证、方案设计、研究实施、实践推广、成果总结和经费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人员变更。项目组人员在立项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调整项目组人员时,项目负责人应于计划完成时间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项目主持人调离学校需更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主持人批准调离一个月内提出接替人选,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对于不按规定要求自行变更项目组人员的,撤销立项。
第十三条 研究期限。校级教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为4年。确因客观因素不能如期按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于计划完成时间前3个月提出延期完成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撤销立项。被学校撤销立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届教研项目。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学校对校级教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分为项目自查、单位审查、学校检查和结果发布等四个阶段。
1.项目自查。项目立项后的第2年,项目负责人要填写《呼伦贝尔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研究的进展报告;(2)重点项目须提供发表的项目产出研究论文的原件。
2.单位审查。项目立项后的第2年,项目承担单位组成专家组对本单位所承担的校级教研项目进行专项检查。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本院系(部门)以外专家至少1人,教授职称。专家组成人员名单需提交教务处备案。
3.学校检查。学校检查一般安排在项目立项后的第2年之后进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除审阅项目研究资料外,还将听取项目主持人关于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
4.结果发布。教务处汇集整理校级教研项目中期检查结果,并发布中期检查报告。对进展缓慢、无阶段性成果的教研项目,停止经费资助。
第五章 项目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经费资助。学校对立项的校级教研项目予以资助。校级重点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校级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3万元。
第十六条 资助原则。同一项目,先为低一级项目,后被推荐审批为高一级项目的,择高标准配套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十七条 经费划拨。校级级教研项目批准立项后,全额拨付资助经费,不能按期结题的退回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监管。教研项目研究经费是专项经费,禁止截留、挪用和私转,研究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教研项目研究经费实行主持人负责制。研究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财经政策,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列支范围。教研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项目实施。教研项目资助经费的具体列支范围包括:1.会议费;2.差旅费;3.资料费;4.版面费;5.劳务费。
第六章 项目的鉴定结题
第二十条 鉴定组织。教务处负责校级教研项目鉴定结题的组织工作。国家级、省部级教研项目的鉴定结题,分别依照研究计划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教务处负责鉴定结题材料的审查、报送工作。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专家。校级教研项目的鉴定结题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项目鉴定。
第二十二条 鉴定材料。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主持人应及时申请项目鉴定结题,填写《呼伦贝尔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鉴定结题材料。鉴定结题材料包含:(1)《呼伦贝尔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需和立项时内容完全一致);(2)《呼伦贝尔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书》的复印件;(3)项目成果(项目相关论文、论著)原件;(4)成果应用证明。
2.鉴定支撑材料。即反映项目研究过程、研究成果的原始材料原件,如培养方案、教材、实验指导书、实践方案、实践对象与范围、实践报告、教学软件、30%调查问卷与统计分析、电子课件等。
第二十三条 鉴定结果。校级教研项目鉴定结果分为结题、延迟结题、不予结题三类。“延迟结题”是指由本人提交延期申请,经鉴定专家组确认的未完成研究计划规定内容,尚需继续研究的项目;“不予结题”项目是指经鉴定专家组确认的研究质量不合格项目。“不予结题”项目,学校将追回已资助经费,且项目组人员3年内不准申报各级教研项目。
第二十四条 鉴定公示。经鉴定专家组鉴定的项目结果,学校予以及时公示;凡对项目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由项目主持人经项目承担单位向学校提出复查申请。项目鉴定结果的复查工作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证书。通过鉴定专家组鉴定结题的项目,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并具备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资格;未经学校组织鉴定的项目,不得申报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
第七章 教学成果奖评审推荐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奖项设置。教学成果奖是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简称,是国家为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深入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而设立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教育部设置,每4年评选一次。区级教学成果奖由教育厅设置,每4年评选一次。为方便与自治区教育厅对接,我校设置校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七条 奖励级别。校级教学成果奖分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级别。
第二十八条 成果内涵。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成果要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不要空泛。要能够针对目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条件。经过鉴定的教研项目产生的成果是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的前提条件。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具体申报条件是:
1.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呼伦贝尔学院。
2.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含项目组成员)近4年完成了教学工作量。
4.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含项目组成员)近4年评教得分均在85分以上。
5.成果的应用情况是教学成果奖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必须经过4年(从教育教学方案正式试行时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三十条 评奖数额。三个等级的评奖数额控制在符合条件的申请项目数的40%以内,申报数目较少时,各等级奖项同比例缩减。
第三十一条 评审程序。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由学校从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等奖中择优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程序是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学校审批。
1.资格审查。依据评奖条件,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凡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的,取消申报资格。
2.专家评审。评委会专家依据评奖条件进行量化评审。
3.网上公示。学校将评审结果网上公示一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或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提出,报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定。
4.学校审批。校级教学成果奖网上公示无异议,学校公布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员名单,适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二条 奖励标准。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依次为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三十三条 奖励使用。教学成果奖作为年度考核、教师考评、晋职晋级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呼大校字〔1996〕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呼伦贝尔学院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