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要求和《呼伦贝尔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遵循“以学生为本”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自主选择原则。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和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的情况下,按“转出不受限,转入有标准”的基本原则,坚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人生理想和职业志向,选择专业学习。
第二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报名、公开考核、宏观控制的流程进行。所有相关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考核纪律,所有与转专业有关的行为都要以本办法为依据。
第三条 客观实际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以符合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和诊断证明,经研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
(三)学习特别有困难等特殊情况(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根据本人意愿需要转专业的,符合本办法转出转入要求,学校优先考虑,不受转入专业名额限制。转专业申请须在复学后一周内提交至教务处,逾期不再受理。
(五)休学期满复学,如复学年级原专业已停招,经本人申请、转入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可转入同类别相应专业,不受转入专业名额限制。
(六)在招考类型相同情况下,“校企合作办学”(订单班除外)专业学生可在“校企合作办学”项目间转专业。
(七)在招考类型相同情况下,非“合作办学”专业(非合作办学指除中外合作办学和校企合作办学专业以外的专业)学生可申请转入“校企合作办学”(订单班除外)专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含专升本、职业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订单班”项目的学生不可转专业。
(三)“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校企合作办学”专业。
(四)历史类、物理类不能相互转。艺术类、体育类等学生,不得转出本类别或转至普通类专业,普通类亦不得转入其他类别。艺术类各统考类别间不可互转。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按规定应当予以退学的学生。
(七)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八)有旷课、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的,受纪律处分未解除的学生。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六条 转出申请。为明确学生学习目标和转专业方向,避免盲目性,原则上每名学生在校期间仅限一次申请机会,每次仅限申请一个拟转入专业,学校在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学期期初第一周受理转专业,三周内完成转专业工作。
第七条 转入要求。各专业拟接收转入学生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当年报到学生人数的10%(含)以内;内蒙古自治区急需紧缺专业(按当年发布目录为准)可以接收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当年报到学生人数的20%(含)以内。转专业学生进入对应年级、班级就读,不独立成班或分班。
第八条 第五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如符合转入条件,原则上降级学习。申请转入自治区急需紧缺相关相近专业的学生,经转入二级学院研判,通过努力可以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可到同一年级学习。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受理转专业申请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前期准备。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办学条件,在规定的可转入人数比例内确定各专业可转入名额,在第一学期期末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备案,名额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招满为止。
(二)发布通知。学校确定转专业工作安排和要求,各二级学院根据工作安排制定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拟接收专业学生名额、接收标准、考核选拔规则、考试安排、咨询方式等信息,并公开发布。
(三)学生申请。学生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呼伦贝尔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
(四)资格审核。转出二级学院进行条件资格审核,由转出二级学院院长在《呼伦贝尔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转交至拟转入二级学院进行资格审核,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转入条件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五)考核要求。根据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成立考核工作组(不少于5人),通过笔试、面试、技能考核等方式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同时可以参考高考科类或首选科目(含单科)成绩、转专业前学习成绩,按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确定拟接收名单,并公示3天,由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在拟接收汇总名单上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汇总。
(六)复核及公示。教务处对拟转入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安排拟转入学生试读一周。
(七)手续办理。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学校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需对转入新专业前未修的课程进行补修。具体补修办法为:学生在对应学期网上选课后,跟下年级学生上课、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同类课程(课程名称、性质、学时、学分相同)可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缴费。
第十四条 试读一周被批准转专业后,须到新专业就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转回原专业学习。试读后放弃转专业的学生书面提交放弃转专业说明后回原专业学习,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等资料的交接、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完整、真实和规范。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六条 其他说明
(一)各学院转专业考核工作组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学生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理解文件要求和具体程序。
(二)各学院需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畅通,落实好工作安排,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三)各学院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止、限制学生转专业要求。
(四)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5级开始施行。原《呼伦贝尔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呼院字〔2023〕83号同时废止。如上级转专业政策有新要求,以上级政策为准。